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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静居住小区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发布日期:2007-05-0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1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安静居住小区的总体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而进行的测量。本方法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而制定。

2   引用标准

GB/T 14623-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 3222-1994《声学 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 12349一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名词术语

3.1 A声级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

3.2 等效声级

在某规定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LAeq表示,单位为dB。

3.3 昼间等效声级

昼间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d表示,单位dB。(6:00—22:00)

3.4 夜间等效声级

夜间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n表示,单位dB。(22:00—次日6:00)

4  测量条件

测量仪器和气象条件符合GB/T 14623-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要求。

5  测量网格的划分方法

5.1将要测量居住小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是矩形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测量的区域。有效网格总数应不少于9个。

5.2测点布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建筑物等),应将测点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上进行测量。

6  测量方法

6.1 测点选择

测量点选在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离任一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m。传声器距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2m。

6.2 测量时间

测量分昼间和夜间两部分分别进行。在规定的测量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的连续等效A声级(LAeq)。

6.3 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值10dB。测点距墙面和其他主要反射面不小于1m,距地板1.2~1.5m,距窗户约1.5m。开窗状态下测量。

7 小区内各类服务业噪声污染源的测量

7.1测点位置的选择

7.1.1 测点(即传声器位置。下同)应选在小区内各类服务业实际用地边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如用实际地边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

7.1.2 若实际用地边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用地边界噪声无法测量时,测点应选在居室中央,室内限值应比相应标准值低10dB(A)。

7.2 测量仪器、气象条件、测量时间、采样方式、测量值、测量记录及数据处理等,应符合GB 12349一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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