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一是认真学习文件内容。2008年4月11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8〕11号)后,市环保局立即组织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局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并在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会议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传达和学习,对文件实施后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明确审批权限。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分级管理权限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三是严格审批程序。根据文件要求,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登记备案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在今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中要严格程序,对于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要提前介入,超前服务,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及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提高审批质量。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根据文件要求,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中,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餐饮娱乐服务业;批发零售市场;服装制造;印刷、文教体育用品;一般货物仓储;卫生站、血站;学校;停车场、客运站、驾驶员培训基地;农业综合开发;植树造林;不含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的机械加工等12类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在做好下放项目环保审批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环保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