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各有关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环保局《关于贯彻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济环字〔2007〕104号)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的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具体办事程序,我局组织制订了《济南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市环保局联系。
联 系 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 王冲
联系电话:66608622
附件:济南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工作规定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济南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确认工作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国家、省、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手续的办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二)以下建设项目不需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手续:
1. 国家和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建建设项目。
2. 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均低于1吨的各类建设项目。
3. 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道路、管线类项目、房地产类项目,不需办理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指标确认手续;天然气、轻柴油等清洁燃料锅炉项目,不需办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确认手续。
二、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不同,建设单位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手续。
(一)国家和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该类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手续,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申请进行技术评估和报批之前办理。
1. 办理程序
(1)填写《山东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试行)》。
(2)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出具项目建设是否影响当地减排任务完成的报告(其中需说明拟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其来源)。
(3)向市环保局提交《山东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试行)》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项目建设是否影响当地减排任务完成的报告,市环保局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应的初审意见。
2. 需提交的材料
(1)《山东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试行)》(一式五份,需建设单位盖章)。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稿,需环评单位盖章)。
(3)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项目建设是否影响当地减排任务完成的报告。
(4)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来源及调剂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具体规定见附件1)。
(二)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该类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手续,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和技术评估完成后、报批之前办理。
1. 办理程序
(1)填写《济南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试行)》(见附件2)。
(2)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高新区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市总量确认书初审手续;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还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出具项目建设是否影响当地减排任务完成的报告(其中需说明拟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其来源)。
(3)向市环保局申请核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 需提交的材料
(1)《济南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试行)》(一式五份,需建设单位盖章)。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稿,需环评单位盖章)。
(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评估报告。
(4)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项目建设是否影响当地减排任务完成的报告。
(5)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来源及调剂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具体规定见附件1)。
市管企业各类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手续,由市管企业直接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不需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及其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三、办理时限
市环保局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手续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通过审查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未通过审查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有关事项
(一)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律退回,待补充完整后再受理。
(二)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认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至2010年12月31日(如省环保厅调整有关工作要求,本规定将相应进行修改)。
附件1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及调剂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不得突破“十一五”期间政府已下达给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需突破或“十一五”期间未下达总量指标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在区域内调剂解决。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调剂不得挤占区域减排指标,环保部、省环保厅已认定减排项目腾出的总量指标一律不得挪用。
二、如建设项目从被关停、破产单位获得总量指标,需出具政府下发的关停文件、法院下达的破产裁定书,以及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所在环保部门出具的关停证明。
三、如建设项目总量指标从其它单位通过污染治理腾出的总量指标获得,原则上必须是已完成的且已形成削减能力的项目,同时出具削减工程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以及其他监督性监测报告,说明削减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电力二氧化硫指标调剂参照《山东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建设项目废水进入当地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不直接排入环境,则不直接分配该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其总量指标属当地污水处理厂“十一五”总量控制指标之中。建设单位需出具双方签订的污水处理协议或污水处理厂同意接纳证明、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关于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的证明(包括建成规模、“十一五”总量指标、日实际处理水量、出水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等)。
五、如原有企业在现有工程基础上进行改扩建,使用企业自身指标余量时,需同时出具企业现有工程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以及其他监督性监测报告,说明现有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六、如建设项目使用“十一五”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预留量,需出具环保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预留量使用情况的说明。
附件2
编号:JNZL( ) 号
济南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试 行)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制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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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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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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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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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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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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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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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新建□改扩建□技改□ |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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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投 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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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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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投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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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投产日期 |
年 月 |
年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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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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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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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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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评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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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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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及能源消耗情况 |
名 称 |
消耗量 |
名 称 |
消耗量 |
水(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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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千瓦时/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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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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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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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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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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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
污染要素 |
污染因子 |
排放浓度 |
年排放量 |
排放去向 |
废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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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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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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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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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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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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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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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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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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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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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量指标调剂及“以新带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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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下达的“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指标(吨/年)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二氧化硫 |
烟尘 |
工业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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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二氧化硫 |
烟尘 |
工业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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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县(市)区环保局初审总量指标(吨/年)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二氧化硫 |
烟尘 |
工业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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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环保局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八、市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确认总量指标(吨/年)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二氧化硫 |
烟尘 |
工业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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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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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说 明
1.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宏观调控和总量减排的部署要求,济南市环保局制定特制定本《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主要适用于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
2.建设单位需认真填写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总量指标等相关内容,经县(市)区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确认书连同环评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现场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总量管理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总量指标确认。
3.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在确保完成区域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前提下,认真依照国家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的有关技术要求,明确新增总量的来源,做到存量与增量的平衡,不得挤占区域减排指标。
4.对表中“四、总量指标调剂及‘以新带老’情况”的填写内容主要包括:(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及数量;(2)替代项目削减总量的工程措施、主要工艺、削减能力及完成时限;(3)相关企业纳入《“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国家、省、市污染治理计划的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等。
5.对市、县(市)区政府未下达“十一五”期间氨氮、烟尘和工业粉尘总量指标的,确认书中的相关总量栏目可不填写。
6 .确认书编号由市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统一填写。
7 .确认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县(市)区、市环保局总量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批的部门、负责项目环境监察的部门各1份。
8.如确认书所提供的空白页不够,可增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