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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济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3-12-1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黄河干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黄河干流济南段北店子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防洪大堤堤顶内的河道范围,大王庙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防洪大堤堤顶内的河道范围,邢家渡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防洪大堤堤顶内的河道范围,田山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防洪大堤堤顶内的河道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

    黄河干流济南段防洪大堤堤顶内的河道范围(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济平干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济平干渠济南段输水渠道沿岸两侧封闭围网范围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

    济平干渠济南段输水渠道沿岸两侧封闭围网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胶东输水干线西段济南~引黄济青段输水渠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胶东输水干线西段济南~引黄济青段输水渠道明渠沿岸两侧封闭围网范围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

    胶东输水干线西段济南~引黄济青段输水渠道明渠沿岸两侧封闭围网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四、卧虎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东至省道103公路及仲宫大桥内侧、西至水库西大坝公路内侧、南至库区南部防汛公路内侧、北至水库北公路内侧范围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

    水库周边小分水岭山脊线向水坡内及入库泉泸河、锦绣川(锦绣川水库至卧虎山水库河段)、锦阳川和锦云川沿岸小分水岭山脊线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五、锦绣川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东至锦绣川河道云河桥内侧、西至水库大坝背水坡坡脚内侧、南至省道327公路内侧、北至水库北公路及石门村、九曲村、云河村土路内侧范围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

    水库周边小分水岭山脊线向水坡内及入库石岭河和锦绣川(西营至锦绣川水库河段)沿岸小分水岭山脊线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六、狼猫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东至彩西新路内侧、西至彩南路内侧、南至济莱高速公路内侧、北至水库大坝背水坡坡脚内侧范围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

    水库周边小分水岭山脊线向水坡内南至宅科水库、北至水库大坝背水坡坡脚外推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及入库河流沿岸小分水岭山脊线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七、垛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东至东环库路内侧、西至省道243公路桥内侧、南至南环库路内侧、北至水库大坝背水坡坡脚内侧范围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

    垛庄水库周边小分水岭山脊线向水坡内的区域、入库河流沿岸小分水岭山脊线内的区域及百丈崖水库周边小分水岭山脊线向水坡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八、鹊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黄河大王庙取水口以下沉沙池和水库大坝截渗沟外边界范围内的区域。

    九、玉清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黄河北店子取水口以下沉沙池和水库大坝截渗沟外边界范围内的区域。

    十、清源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黄河邢家渡取水口以下引水条渠、沉沙池和水库大坝截渗沟外边界范围内的区域。

    十一、东湖水库(规划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库大坝截渗沟外边界范围内的区域。

    十二、济南市市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1.历下区

    泉城路水源地、羊头峪水源地、历南水源地、解放桥水源地、华能路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

    2.市中区

    东八里洼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以观测井和院墙外2个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米范围内的区域;普利门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饮虎池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院墙外3个开采井小院范围内的区域;腊山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院墙外8个开采井小院范围内的区域。

    3.槐荫区

    大杨庄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院墙外8个开采井房范围内的区域;古城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峨嵋山水源地院墙范内的区域,院墙外10个开采井小院范围内的区域。

    4.历城区

    宿家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院墙外2个开采井房范围内的区域,以5号井为中心、半径5米范围内的区域;李庄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院墙外4个开采井小院范围内的区域;白泉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院墙外5个开采井小院范围内的区域。

    5.长清区

    冷庄水源地1、2、3、4号井外围网范围内的区域,5号井外围网范围内的区域;以桥子李水源地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10米的多边形区域;长清二水厂院墙范围内的区域,院墙外开采井房范围内的区域;长清一水厂院墙范围内的区域;曹楼水源地2个院墙范围内的区域。

    6.高新区

    东源水源地、武将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

    1.腊山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东至二环西路,西至国防路、腊山北路南延线,南至白马山路西延线,北至国防路、山东中西医综合大学南、西红庙村北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2.峨嵋山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峨嵋山山脚线范围内的区域。

    3.武将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水源地南部山体山脊线至北侧山脚线的裸露石灰岩。

    (三)准保护区

    东至济南市市区与章丘市行政区界线,西至济平干渠,南至济南市与泰安市行政区界线,北至经十东路、经十路、经十西路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十三、圣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圣井水厂2个院墙范围内的区域,以圣井工业园6个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米范围内的区域,杜家庄井群院墙范围内的区域。

    (二)准保护区

    东至埠村煤矿铁路、省道242,西至章丘市与济南市市区行政区界线,南至垛庄镇北、长城岭,北至经十东路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十四、贺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院墙外2个开采井小院范围内的区域。

    (二)准保护区

    东至章丘市与淄博市行政区界线,西至省道242,南至长城岭及西南峪、池凉泉、上盆崖、响水泉南侧山脊线,北至经十东路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十五、西麻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

    十六、平阴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前寨、凌庄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东关水源地2个开采井房范围内的区域。

    (二)准保护区

    以前寨、凌庄水源地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300米的多边形区域;东至东关水源地东侧山脊线,西至文笔山路,南至府前街东延线,北至东关街北延长线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十七、沟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院墙外23个开采井房范围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

    东至黄河西大坝公路,西至小吴家、大杨家,南至小吴家、西任家、南任家岸,北至省道248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准保护区

    东至黄河,西至齐家、南张家、大柳树店,南至大柳树店、花二庄,北至吴家庄北、卢家南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十八、太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水源地院墙范围内的区域,院墙外10个开采井房范围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

    东至水源地外围井东边界向外径向距离300米,西至水源地外围井西边界向外径向距离300米,南至杨栏口,北至哈巴沟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准保护区

    东至堇任官庄、庙廊村、万胜李东,西至国道104、新路家桥、孔家坊,南至万胜李、堤口、新庄,北至孔家坊、耀德庄、小杨沟、堇任官庄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十九、鑫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

    水源地2个院墙范围内的区域。

    (二)准保护区

    东至东开采井向外径向距离150米,西至兴隆街,南至永安街,北至富民路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十、几点要求

    (一)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2012年年底前,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口和建设项目,制定完善对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监管措施。

    (三)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要求,分别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

    水水源开展水质月度例行监测和年度全分析监测。

    (四)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风险源名录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穿越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应对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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