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环保局2016年8月9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发布日期:2016-08-09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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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环保局2016年8月9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2016-08-09 11:07 点击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示时间:2016年8月9日-2016年8月15日(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龙潭东大街001号)
联系电话:0634-6222420
电子邮箱:
lwhbck@126.com
序 号 |
1 |
项目名称 |
莱芜·泰和嘉园项目 |
建设地点 |
莱芜高新区鲁中大街以南,大崮山路以西,鹏泉大街以北 |
建设单位 |
莱芜泰东置业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民通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拟投资3.3亿元,总用地面积为64242.2m2,其中代征道路面积8246.1m2,净用地面积55996.1m2,建成后总建筑面积为182627.34m2。主要建设9栋住宅楼、2栋商住楼、配套楼、幼儿园及其他设备用房等。建成后可容纳住户880户,可居住2816人,容积率为2.36,绿化率达到30%。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施工期:建设单位将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莱芜市中和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东厂处理。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控制声源,采取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施工机械设备组合以及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设备。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放置,统一外运至垃圾处理场或由环卫部门统一外运。
运营期:
1、大气环境:建成后主要环境空气污染源为燃气废气、油烟、项目区内汽车排放的废气、恶臭。居民厨房产生的燃气废气、油烟及幼儿园食堂产生的油烟经吸油烟机净化后,引入专用烟道至楼顶排放。地下车库设置通风排气口,排风口应远离进气口分散设置,易于扩散。污水处理站恶臭经活性炭吸附处置。
2、水环境:废水主要为居民生活、商业与公建建筑排放的污水。项目经污水处理站处理部分污水,回用于绿化,其余废水经污水管网进入莱芜市中和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东厂处理。污水处理设施落实防渗措施。
3、声环境:(1)项目区域内噪声:采取选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公建设施,噪声设备加隔声罩,车辆在小区内限制鸣笛,加强绿化等一系列措施后,经环评分析,区域声环境能够达标。
4、固体废物:该项目产生的固体主要为居民生活垃圾、商业与公建建筑垃圾、化粪池与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实行垃圾分类化和袋装化,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定期清运往城市垃圾处理场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一般废物,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
外部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
1、外部企业对项目影响:经环评单位分析,项目周围企业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主要为机械或生产噪声,上述企业生产过程多数位于车间内,通过车间隔声,以及项目区内绿化吸声、住宅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以及距离衰减,可有效降低周围企业噪声对本项目的影响。项目西侧企业距离本项目较近,可能对本项目产生一定噪声影响,但根据监测单位现场监测结果,项目西侧场界处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二级标准,由此可知西侧企业在本项目西侧场界处噪声对本项目影响不是很大,同时根据莱芜高新区泰禾生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西侧、鲁中大街以南、鹏泉大街以北、大桥路以东范围已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业设施、行政办公用地、中小学用地等用地性质,在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实施建设后,不会对本项目产生影响。
2、电磁辐射:经过监测单位对项目区进行辐射监测,项目地址的电磁辐射环境背景值射频电场强度检测范围在0.19-0.26V/m之间,工频电场强度检测范围在0.350-0.843V/m之间,工频磁场强度检测范围在0.019-0.028μT之间。电磁辐射评价参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执行,其中公众较为敏感频率范围30-300MHz,根据“表1 公众曝露限值”,30MHz-3000MHz是电场强度限值为12V/m,磁感应强度为0.04µT,功率密度0.4W/m2。拟建区域工频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射频电场强度和功率密度均符合公众照射导出限值标准。 |
公众参与情况 |
报告表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部门意见:
1、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成交确认书。
2、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
3、莱芜市规划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号:条字第371205201600001号)。
4、莱芜市水利与渔业局为项目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