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施工中主要声源为施工机械设备的运转和各类车辆的运行噪声,加强施工噪声管理的措施。施工现场建造沉砂池等简单水处理构筑物,对施工期废污水进行分类收集,作相应的处理后用于项目区道路喷洒,不外排。固体废物主要有施工产生的废弃材料以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处理。 二、营运期: 1、废气产生及治理措施。废气主要为危险废物暂存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气体;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焚烧烟气,包括烟尘、酸性气体(HCl、HF、CO、SO2、NOx等)、重金属(Hg、Pb、Cd等)和有机剧毒性污染物(二噁英类、呋喃等)等几大类;废酸资源化以及物化处置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酸雾);废矿物油回收过程中产生的不凝尾气(主要为挥发性有机物);、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 焚烧烟气采用“采用SNCR脱硝+烟气急冷+干法脱酸+催化布袋去除二噁英除尘+湿法脱酸+活性焦吸附的烟气净化工艺”脱氮、脱硫、除尘效率分别为60%、95%和99.8%,HCl去除效率为99%,HF去除效率为90%,二噁英类去除效率达80%,重金属去除率90%以上,净化后烟气经50m高烟囱排放。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要求。 暂存库废气先送入自动卷帘式过滤器内进行除尘处理,然后送入碱洗塔去除酸性气体,再送入光催化氧化除臭处理,最后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治理效率可达90%,对氯化氢气体去除效率可达95%,氟化物去除效率可达90%以上,对非甲烷总烃、VOC去除效率可达90%以上。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其修改单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要求。 废矿物油回收处理过程的蒸馏段会产生不凝气,不凝气中的污染物主要是低碳烃(以VOC计)。设置二级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系统1套,去除效率按照90%设计,治理后废气经2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其修改单。 物化车间配备酸雾净化塔+活性炭吸附系统1套,废气治理系统对氯化氢去除效率可达95%以上,其余污染物去除效率可达90%以上。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其修改单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要求。 无组织排放主要是由于各单元废气收集过程,收集不完全而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各单元集气效率大于95%,污染物产生量小,对环境影响不大。 2、废水:生产废水主要来源于实验室废水、车辆冲洗水、车间冲洗水以及烟气治理废水、除盐水系统、循环冷却排水、及物化处理废水、烟气洗涤废水、湿法脱硫废水、废矿物油回收废水、锅炉排污水等和日常生活、办公产生的生活污水。 根据废水水质情况,不同废水进入不同处置单元进行处置。其中分析化验、烟气治理废水(湿法脱硫废水)、废矿物油回收废水、废包装桶回收废水、洗车废水、车冲洗、三效蒸发污冷凝水等进入有机废水调节池,再经破乳\隔油+电氧化+混凝沉淀气浮系统后进入调节池,最终由综合生化处理系统处理。生活污水通过自流进入综合生化处理系统。除盐水系统、循环冷却排水、物化处理废水以及废催化剂回收废水中盐分含量较高,经三效蒸发处理后回用。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3、固废:焚烧系统产生的焚烧灰渣、废酸碱预处理系统的固态物质(物化车间絮凝残渣)、三效蒸发器产生的废盐、污水处理工程中产生的污泥以及活性炭吸附产生的废活性炭和职工的生活垃圾。除生活垃圾外均送至暂存车间临时储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4、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由焚烧工程的焚烧炉、余热锅炉、各类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和流动声源、污水处理区的固定声源组成。焚烧区各类声源的噪声级一般在80~105dB(A)之间,瞬时噪声源主要为余热锅炉对空瞬时排气,声源噪声级一般在100~110dB(A)之间,经采取隔音、基础减振、消声、绿化等措施,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5、卫生防护距离:环评确定以丙类仓库边界设置100m,以乙类仓库为边界设置300m,以污水处理站(物化车间)为边界设置300m,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可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距离项目最近的为大上峪村415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