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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1 10:3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分局,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莱芜高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机构:

为严格控制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我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范围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以下建设项目不需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确认手续,但应在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明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2.排水去向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办理程序

(一)国家、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1.填写《山东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审核确认书》。

2.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各分局、单位申请办理初审手续。

市管企业各类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确认初审手续,由市管企业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办理。

3.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确认初审意见。

4.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确认意见。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1.填写《济南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审核确认书》。

2.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各分局、单位申请办理初审手续。

3.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确认意见。

市管企业各类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确认手续,由市管企业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办理。

(三)各分局、单位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1.填写《济南市ХХ县(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审核确认书》。

2.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各分局、单位申请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确认意见。

三、需提交的材料

1.根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分别提交《山东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审核确认书》、《济南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审核确认书》或《济南市ХХ县(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审核确认书》(一式五份,需建设单位盖章)。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份)。

3.预支削减量的应出具削减计划。

四、有关事项

1.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2.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其中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核算基准年为2017年、水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核算基准年为2015年)。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及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当来源于本行业。

3.倍量削减替代应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相关要求。其中,对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年平均浓度未达标的区县,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进行等量替代);上一年度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超标的区县,实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倍削减替代。对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超标50%以上的区县,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3倍削减替代。

4.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调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济环字〔2016〕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

          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3.济南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审核确认书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1日


附件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3:济南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审核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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