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0-02824 组配分类: 事前公示
- 成文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0-12-1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补领)
- 发文字号:
一、基本要素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承办机构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
基本编码 | 370116012000 | 实施编码 | 11370100MB2868807K3370116012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22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结果名称 |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权限划分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法定时限 | 1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区J40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31-68966426 | ||
办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区J40 投资建设区J40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二、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原环境保护部 |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48号 |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
四、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
五、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标注※号为可容缺材料)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方法 | 获取渠道 | 示例样表 |
补领排污许可证申请 | 电子表格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 | 电子图片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
损毁排污许可证的,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 | 原件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六、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人员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受理。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补正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 1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 | 对经审查满足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的,经办人形成审查意见。 经办人将审查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报分管领导签批。 | 8 | 审查通过或不予许可 |
审批决定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办人生成证书,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单位并说明理由。 | 1 | 生成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
七、法律救济
1.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复议立案窗口,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2.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26;0531-85964872;0531-81170293;0531-84863506
八、行使内容
负责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济南市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九、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十、常见问题
问题:什么情形需要补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