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0-02835 组配分类: 事前公示
- 成文日期: 2020-12-22 发布日期: 2020-12-2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事项名称: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许可
- 发文字号:
一、基本要素
承办机构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行政机关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区(县)审批办结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收件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区S05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受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建设区S05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31-6660710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276 |
二、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 |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依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水利部 |
|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
四、受理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单位和个人。
五、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标注※号为可容缺材料)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方法 | 获取渠道 | 示例样表 |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 文件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附后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或简要分析材料) | 文件 | 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 文件 | 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
其他(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 文件 | 非必要 | 无 | 无 | 无 |
六、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人员初步审核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个工作日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 | 1、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勘察现场和审查办理; 2、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整改、组织听证、专家评审等; 3、经办人对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对经审查满足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的,经办人形成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报分管领导签批。 | 3个工作日。 | 审查通过或不予许可 |
审批决定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备案登记,获取全国统一的入河排污口编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单位并说明理由。 | 1个工作日 | 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七、法律救济
1.行政复议 |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
2.行政诉讼 |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电话:0531-81691026;0531-85964872;0531-81170293;0531-84863506。 |
八、行使内容
全省入河排污口实行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批,市级负责对拟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本级申请进行审批。
九、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十、常见问题
(一)问题:需要带什么材料?
解答: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报单位可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相关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审批,其中对入河排污口应有明确审批意见。
(二)怎样获取审批决定书
解答:1、获取方式:⑴由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区受理窗口统一EMS邮寄;⑵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到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区受理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批复》文件(样例附后),文件有效期,长期。
(三)问题:怎样查询办理结果
解答:网站查询:http://jnzwfw.sd.gov.cn
电话查询: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区受理窗口
附表: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附件1)附件1 申请书(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