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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市中区名爵汽车美容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1-02-20 15:21 浏览次数: 字体:【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免字〔2021〕第J002号

 

免予处罚人(单位)名称:市中区名爵汽车美容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3MA3NBH3Y7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奚玉辉

详细地址:市中区英雄山路祥泰广场129号2号楼-1层

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的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于2020年11月29日通过李传喜转移废机油约0.12吨,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变更情况复印件、现场照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企业废旧物品回收台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证明书、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鉴于你单位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十)项之规定,经我局2021年1月20日案审会集体研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

2.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若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重新启动处罚程序,对你公司处以罚款。

 

联系部门:执法支队二大队 联系电话:(0531)66598939

地址:龙环大厦610办公室(济南市旅游路17199号)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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