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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关于对《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节水器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查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9-01 09:01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节水器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拟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31-76126717

通讯地址: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业务窗口(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

邮    编:2711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

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节水器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莱芜凤城工业园

山东银塑管业有限公司

烟台鲁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本本项目位于济南市莱芜凤城工业园,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5万元,购置6台注塑机、4台破碎机,使用聚乙烯颗粒和色母粒为原料,经混合搅拌、熔融挤出、冷却、切割等工艺,生产节水器材管件600t/a。

(一)做好废气的污染防治工作。项目不得建设燃煤(油、气)锅炉;职工饮水采用电加热器;不设食堂和宿舍。加强各工序和生产运行管理,各类废气须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置,确保项目运营后污染物达标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浓度限值要求。

(二)做好废水的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职工,无新增生活污水。

(三)做好噪声的管理与治理。严格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时封闭车间、合理布局、并采用基础减震、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不新增职工,无新增生活垃圾;项目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产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包装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或委托环卫清运;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的应急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防范污染措施的应急预案。污染治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出现异常排污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变更,按照新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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