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0-01591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2-04-1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生态环境局)
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生态环境局) | ||
事项名称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做好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的沟通,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调查、评估以及磋商、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 |
市发展改革委 | 依照职责对符合国家和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给予支持。 | |
市科技局 | 依照职责对符合国家和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给予支持。 | |
市公安局 | 依法组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 | |
市司法局 | 依照职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负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及管理工作。加强鉴定机构及队伍建设与监管,规范管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 |
市财政局 | 依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依照职责组织对涉及土地、矿产等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及修复监督等工作。 | |
市水务局 | 依照职责组织对涉及河流、湖库等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及修复监督等工作。 | |
市农业农村局 | 依照职责组织对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涉及农业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生野生动植物等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及修复监督等工作。 | |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依照职责组织对涉及城市绿地、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地、陆生野生动植物等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及修复监督等工作。 | |
市卫生健康委 | 依照职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 |
市法院 | 依法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审理和执行等工作。 | |
市检察院 | 依法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执法活动予以支持和监督。 | |
殡葬改革工作职责 | 市民政局 | 履行殡葬改革的综合协调职责,研究提出推动殡葬改革措施办法,抓好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加强殡葬设施和服务机构的监管,落实殡葬惠民政策和生态安葬奖补政策,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
市委组织部 | 将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 |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 | 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通过新媒体新渠道、广播电视报刊和巡回宣讲、典型人物评选等多种形式,倡导优秀殡葬文化,宣传现代殡葬新理念新风尚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进一步提高践行移风易俗的自觉性。同时,做好负面舆情监控工作。 | |
市发展改革委 | 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支持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做好绿色殡葬配套服务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工作,核定殡仪馆提供的基本服务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及公益性公墓价格。 | |
市公安局 | 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殡葬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严查遗体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 |
市财政局 | 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运营、管理纳入当地基本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将公益性公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绿色殡葬所需土地供给和技术指导工作;依法查处殡葬设施建设中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 |
市生态环境局 | 依法指导支持火化机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做好绿色殡葬 设施涉及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城管局 | 对城区城市道路摆放、抛撒和焚烧的祭祀用品及时清理,保障良好的道路保洁水平。 | |
市农业农村局 | 参与规范农村殡葬活动、加快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推广节地生态绿色殡葬等工作,配合开展农村散埋乱葬治理活动。 | |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参与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参与对散埋乱葬进行绿化整治,对殡葬设施建设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 |
市市场监管局 | 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依职做好查处殡葬乱收费行为。 | |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勘界定标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牵头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勘界定标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加强协作配合,工作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共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勘界定标工作。 | |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负责加强协作配合,工作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共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勘界定标工作。 | |
对饮食服务业经营者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1.负责对市区内饮食服务业经营者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2.负责对经市水务局认定的违法排水户进行行政处罚。 |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依法向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依规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 | |
市水务局 | 1.负责向市区内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发放《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2.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排放口设置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3.负责对违反城镇排水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技术认定,移送市城管局。 |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市应急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市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
市生态环境局 | 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按照规定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 |
市卫生健康委 |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
市市场监管局 | 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核发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 |
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 |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负责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造林、营林、封山育林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农村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 |
市水务局 | 负责指导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绿化工作,指导河湖管理范围内绿化和护堤岸林木营造;组织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组织重点水土保持建设和水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牵头做好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相关工作。 | |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高标准农田林网建设;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 市市场监管局 | 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