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2-01428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2-05-05 发布日期: 2022-05-0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鼎鼎新工贸有限公司)
- 发文字号: 济环罚字[2022]第J004号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22]第J004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济南鼎鼎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58992028XY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新码头村温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鹏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对产品底座进行露天喷漆,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排环境。2022年2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验收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小微企业查询证明、执法证复印件、罚款额计算说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2]第J00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人民币11.75万元)。鉴于你单位属于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依据《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柒佰伍拾元(人民币5.875万元)。
本次罚款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0022000034717742),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以逾期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