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2-01427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2-06-24 发布日期: 2022-06-2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博华仪器有限公司)
  • 发文字号: 济环罚字[2022]第J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博华仪器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J003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济南博华仪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81697462669H

地址: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济王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孙培波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的处理设施水帘工序未开启,光氧氧化催化工序未接通电源;活性炭吸附箱未放置活性炭和过滤棉。通电后对光氧氧化催化进行测试,10组光氧化催化灯管有6组已损坏。2022年2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2年4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拟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18.125万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申辩,并申请听证。2022年5月27日,我局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两名委托代理人参会。听证会上,争议的焦点两个:一是本案处罚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二是是否适用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进行了复核,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对听证争议焦点一予以采纳;对争议焦点二,在裁量时已考虑从轻处罚,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视频光盘、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罚款额计算说明、环评批复复印件、小微企业查询证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会议纪要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2]第J003-2号)重新告知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人民币4.25万元)。鉴于你单位属于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依据《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人民币2.125万元)。

本次罚款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0022000036578299),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以逾期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6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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