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3-01322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3-11-15 发布日期: 2023-11-1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某某)
  • 发文字号: 济环罚字[2023]第J006号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某某)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J006

 

当事人名称:鲁某某     

身份证号:34**************15     

地址:安徽省肥东县**************  

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取得原商河县环保局《关于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加工生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商环报告书[2016]2号),2019年开工建设,2021年7月建成投产。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恶臭产生处理单元(调节池、厌氧处理、污泥浓缩等)需要配套建设的恶臭集中处理设施仍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你作为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加工生猪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具有决策权,对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加工生猪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完成验收即投入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显示“万润肉类加工废水排口”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相关排放数据截图、宰后分析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关于鲁厚才同志任命的决定》复印件(济万字〔2022〕49号)、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证明、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罚款额计算说明、小微企业查询截图、环境信用评价查询截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字〔2023〕SH第08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信用记分告知单、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屠宰加工生猪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撤罚字〔2023〕SH第02号)复印件、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核实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函》复印件、山东商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核实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复印件、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显示“万润肉类加工废水排口”2021年7月至2023年8月相关排放数据截图、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凭。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3〕第J006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组织听证会,因调查人员提供新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字〔2023〕SH第08号),本次听证会中止,并于2023年8月4日终止听证。因《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字〔2023〕SH第08号)导致裁量因子变动造成罚款额变化,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3〕第J006-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出具陈述申辩意见答复并送达于你。后因《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字〔2023〕SH第08号)被撤销,罚款额再次发生变化,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3〕第J006-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组织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焦点问题为:1、你是否存在主观过错;2、涉案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3、本案是否符合不予处罚情形。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认为,本案污水处理设施恶臭产生处理单元需要配套建设的恶臭集中处理设施未建成。你担任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直接负责人已超过6个月,明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一直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三同时”制度,存在明显主观过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意见不予处罚情形,应予处罚。因此,我局对你提出的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我局决定对你处以人民币陆万陆仟肆佰零陆元(6.6406万元)的罚款。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3 0000 9060 0967),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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