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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2-12 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J012

 

当事人名称: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13242520K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883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8日,你单位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请示:因2023年7月26日至8月24日拟进行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申请批准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期间停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23年7月24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同意你单位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暂时停运,要求你单位设备升级改造期间确保生产设施处于停产状态,并及时在济南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和国发4.2平台对生产状态及在线监测设备状态进行标记。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自7月26日起至7月31日在国发平台标记停运,但在此期间正常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气筒安装的在线监测监控采样探头拆除,导致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未监测外排废气排放情况,且该期间未开展手工监测,我局认定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工作信息平台截图、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历史数据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说明书、授权委托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2023年7月26日至82日生产记录复印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复印件、《环保监督帮扶问题整改报告》、《关于停用VOCs治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的请示》复印件、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的批复》复印件、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济南天一印务数码印刷工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请示的批复》复印件、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数码印刷工业园和数字技术印刷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申请备案的复函》复印件、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药品包装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第十一轮监督帮扶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济南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部分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放VOCs检测系统验收备案材料部分章节复印件、关于企业规模的说明、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利润表、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3]第J0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7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肆万贰仟伍佰元(4.25万元)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3 0000 9556 3720),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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