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3-02005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3-12-12 发布日期: 2023-12-1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上崔肉牛养殖场)
  • 发文字号: 济环罚字[2023]第J017号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上崔肉牛养殖场)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J017

 

当事人名称: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上崔肉牛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3217397030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上崔村

投资人:徐长吉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1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养殖活动区未建设相应的养殖粪污与雨水分流、贮存设施,地面积存大量粪污。活动区上部未进行棚盖防雨,活动区南侧有一排口,排口院墙南侧外有溢出粪污迹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企业规模说明、养殖场存栏数及变动情况汇总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3]第J0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3125元)。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3 0000 9556 4029),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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