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鼎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7-2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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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罚字[2023]第J008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鼎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328402871Y
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办事处黄庄二村
法定代表人:崔孝亮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编制完成的《山东鼎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耐高温电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表明你单位的主要产品为“高温电缆”,规格为S-1.5mm2电缆10万米、S-10mm2电缆1万米、S-50mm2电缆0.8万米、S-70mm2电缆0.8万米。经调查,你单位实际新增塑料绝缘控制电缆、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等使用聚氯乙烯做为原材料的产品,增加了污染物氯化氢的排放。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的规定,你单位已经构成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但你单位仍提出了验收合格的意见,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山东鼎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耐高温电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第24页描述“公司已经编制了排污许可登记”。经调查,2022年3月27日,你单位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首次登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时间与报告表编制完成时间存在逻辑错误,验收报告对排污许可情况等关键信息描述与实际不符。
你单位生产聚氯乙烯电线和橡套电线。聚氯乙烯电线生产工艺为圆铜线进厂后,把聚氯乙烯绝缘颗粒(PVC)等材料放入挤塑机内,包裹在铜丝上进行绝缘挤出,形成电线。橡套电线的生产工艺为圆铜线进厂后,把氯化聚乙烯胶料(CPE)放入连硫机组内,包裹在铜丝上进行绝缘挤出,形成电线。经调查,《山东鼎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耐高温电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第7页中描述,你单位的工艺流程为“购买的圆铜线经过束丝机绞合后,采用挤包实心型绝缘层将塑料绝缘挤出,然后采用无退扭方式对多芯电缆进行成缆。为提高电线电缆的机械强度、防化学腐蚀、防潮、防水侵入、防止电缆燃烧,利用挤塑机直接挤包塑料套后,再经过硫化、检验,合格后的线缆表面使用油墨在电缆上进行型号、商标等印字处理后入库。”,与实际不符,存在在验收报告中篡改生产工艺等关键信息的情形。
你单位未按照环评要求对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山东鼎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耐高温电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应包含你单位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的监测报告,但该报告表中并无此类监测报告,验收组得出了“落实了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所规定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外排污染物达标。验收组一致认为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要求,通过验收。”的验收结论。你单位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存在重大缺项、遗漏,仍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形。2023年5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确认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生产设备台账复印件、产品单元台账复印件、2022年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窗口网站截图、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网站截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同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截图、产品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与第三方服务人员聊天记录截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气相色谱-质谱法分析聚氯乙烯加热分解产物》、胜泰特种线缆制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山东鼎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耐高温电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莱芜佳和线缆有限公司耐高温电缆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罚款额计算说明、关于山东鼎诺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环保验收情况说明、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3]第J00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9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对你单位应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万元)。因你单位为小微企业,在检查后主动做出了停止生产,重新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且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符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从轻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万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3 0000 6912 7423),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