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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鲍迪克(济南)热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
发布日期:2024-01-10 14:35 浏览次数: 字体:【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J011

 

当事人名称:鲍迪克(济南)热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97040856L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科航路2012号

法定代表人:AHMET BARIS TELSEREN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常生产时,多用炉废气经收集后在车间顶部汇入一根主管道(管道A),经喷淋氧化脱硝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4台多用炉正常生产,在喷淋氧化脱硝设施前的管道A上有4个开口,多用炉废气(含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未经喷淋氧化脱硝设施处理通过上述4个开口直排环境,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2023年7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氮氧化物和除臭处理设施日点检表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网上平台案件推送截屏、生态环境部第十一轮监督帮扶组移交资料、排污许可证资料、环评批复及验收材料、生产计划与记录、生产车间顶部废气管道图、维修设备档案、现场照片和光盘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3]第J0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3年9月8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组织听证,听证会争议焦点问题为:1、你单位是否存在主观过错;2、违法行为是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还是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2023年10月30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申辩书,提出意见为:1、认为不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申请不予处罚。

经集体讨论会研究认为,你单位多用炉废气未经喷淋氧化脱硝设施处理通过上述4个开口直排环境的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因此,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4,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伍拾伍万元(55万元)。

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4 0001 0139 3235),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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