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4-02110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4-12-26 发布日期: 2024-12-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济环不罚〔2024〕J013号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不罚〔2024J013

 

当事人名称:济南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吉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C1JT061A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解放东路3号1501室

2024年9月5日,我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南部山区金牛山顶原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电视广播差转台院内建设一雷达项目。经查,该项目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雷达站铁塔,2023年8月20日铁塔建设完成检查时未发现铁塔顶部有雷达设备。该雷达项目总投资额为350万元,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2.2024年9月5日,局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新建雷达项目建设情况;

3.2024年9月5日,局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雷达项目建设位置;

4.2024年9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调查询问情况

 5.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资格

6.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

7.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可以代表你单位办理本案相关事宜;

8.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现场施工照片,证明雷达站建设项目施工时对周围生态破坏情况;

9.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信用中国》复印件13张,证明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情况;

10.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11.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雷达站属数字济南城市综合感知预警网络工程配套建设的一部分,无需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12.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相控阵雷达协调观测系统规划意见的复函》(济自然规划函〔2023〕733号)复印件1份,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的通知》(济工改办字〔2022〕7号)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建设项目属于《关于印发济南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的通知》(济工改办字〔2022〕7号)中“市政设施类”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13.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济南市南部山区相控阵天气雷达站建设投资总额的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雷达站投资总额为350万元;

14.2024年10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数字济南市综合感知预警网络工程配套X波段双偏振相控阵天气雷达(南山区雷达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节选,证明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15. 2024年11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份,证明现场复查情况;

16.2024年11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通知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记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缴费凭证》证明你单位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不罚告〔2024〕J01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鉴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应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且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于2024年11月14日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贰仟玖佰(2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要求,推进生产绿色化,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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