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4-02076 组配分类: 部门政策评价结果
- 成文日期: 2024-12-27 发布日期: 2024-12-2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办法》政策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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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2023年11月27日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评价该政策执行以来实施效果,分析优势和不足,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和改进建议,特编制本评价报告。
二、背景介绍
近年来,党中央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关工作作出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排污权市场化交易”,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自2023年2月以来,我市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经过争取,2023年7月,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同意将我市确定为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二批试点城市,我市正式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2023年11月,印发《暂行办法》,明确了排污权工作推进思路、排污权试点行业和试点污染物、排污权确权和交易方式、排污单位转让富余排污权的情形等相关内容。
三、评价方式
通过数据分析,组织济南市排污权试点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座谈,对莱芜区、钢城区的钢铁、火电、水泥等行业企业进行一对一的现场交流,对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价。
四、政策效果评价
《暂行办法》印发以来,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印发相关配套文件、搭建市级交易平台并成交两笔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的实施,对推进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一)制定排污权相关配套文件。坚持政策先行,以《暂行办法》为纲领性文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济南市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南市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等配套文件,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具体办理流程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使用费征收标准,规定了排污权出让和回购资金监管情况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方法。
(二)搭建市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济南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系统设计,共同研究搭建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模块,并制定排污权进场交易资料,规范统一全市排污权交易行为。
(三)成交两笔排污权交易。2024年以来,按照《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指导两家企业完成排污权交易,共交易颗粒物22.26吨、氮氧化物97.2吨,总金额为69.2881万元。其中,第一笔交易成交颗粒物12.46吨,成交价为1200元/吨·年。第二笔交易成交颗粒物9.8吨,成交价为1507元/吨·年;成交氮氧化物97.2吨,成交价为1507元/吨·年。
五、影响评估
《暂行办法》的实施,在生态、社会等方面均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环境有价的理念深入人心。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环境容量资源“有限、有价、有偿”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环境资源稀缺理念,增强排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治理污染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企业工艺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普遍提高,企业珍惜环境资源、自觉减排的意识得到加强。
(二)有效推动污染减排工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利于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完成国家污染物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支撑。通过运用经济杠杆,倒逼企业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的长效机制,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推进减排工程建设,引导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降低排污成本。
六、结论
《暂行办法》的实施,为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明确了思路,指明了方向。在全市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助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实现资源环境要素市场配置,有利于激发企业保护环境的内生动力,以排污权交易的金融杠杆,助推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