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4-02118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日期: 2024-12-3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桓台县伟顺建筑施工服务队)
- 发文字号: 济环罚〔2024〕J041号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4〕J041号
当事人名称:桓台县伟顺建筑施工服务队
经营者:张伟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1MABUUB2007
地址: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东果里村巨明路巨明轻钢厂西邻巨明路西邻
2024年10月8日,我局对山东开放大学山东省全民终身学习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为山东开放大学山东省全民终身学习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的现场施工单位,我局检查时,现场有2台旋挖钻,其中1台正在作业。我局现场委托山东环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北侧场界昼间施工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79dB,超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最大排放限值70dB的标准,超标9dB。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提供时间:2024年10月8日
证明内容:你的主体资格
2.证据名称:你提供的《山东开放大学山东省全民终身学习中心建设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2标段)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1份共8页
提供时间:2024年10月8日
证明内容:你对山东开放大学山东省全民终身学习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支护桩施工承包情况
3.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作出时间:2024年10月8日
证明内容:我局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的现场检查光盘一张
作出时间:2024年10月8日
证明内容:现场施工作业情况及我局委托山东环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北侧场界昼间施工噪声检测情况
5.证据名称:我局提供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资料1份共7页
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6日
证明内容: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6.证据名称:我局提供的济南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资料1份共14页
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6日
证明内容:山东开放大学山东省全民终身学习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所属济南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7.证据名称:我局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一份
作出时间:2024年10月16日
证明内容:你属于个体工商户
8.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3日
证明内容:我局对受委托人杨怀朋调查询问情况
9.证据名称:你提供的整改措施1份共1页
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3日
证明内容:你对违法行为整改的相关情况
10.证据名称: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提供时间:2024年10月23日
证明内容:证明杨怀朋受你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11.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8日
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8日对施工现场复查情况
12.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
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8日
证明内容:我局对施工现场复查时现场已停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J041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七)噪声污染防治类第7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叁佰肆拾叁元(¥7343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5 0000 4070 1949),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