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4-0092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4-06-14 发布日期: 2024-06-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编号: JNCR-2024-0180001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公安局 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济环发〔2024〕4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公安局 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信息来源: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

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为减少机动车噪声污染,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鸣区域

西起G3京台高速公路殷家林立交至槐荫立交段,东至S0101济南绕城高速大东环线曹范立交至唐王立交段,南起G2001济南绕城高速公路殷家林立交至港沟立交段-G2京沪高速公路港沟立交至曹范立交段,北至G35济广高速公路槐荫立交至唐王立交段(以上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

二、禁鸣时间

全天24小时。

三、禁鸣对象

所有机动车。

四、其他规定

(一)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等情形应当鸣喇叭示意的,不受禁鸣区域的限制。

(二)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断续使用警报器,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使用。

(三)违反禁鸣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遵守禁鸣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增强社会公德意识,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

本通告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0日。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公安局

                                                                    202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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