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4-01415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9-14 发布日期: 2024-09-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济南市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 发文字号: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国家、省、市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不断深入。济南市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涉及市生态环境局职责的碳排放权交易已经根据国家要求正常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也已经于2024年4月正式实施。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经研究决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来逐步探索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工作。在此背景下,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6号)
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4号)
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
6.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1〕628号)
7.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 年版)
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3〕5号)
9.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济发改公管〔2024〕247号)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5章43条,分别从总则、招标与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监督管理、附则五个方面对生态环保工程的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界定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确定的,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使用各级财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作为监管对象,比如人工湿地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
关于监管职责的分工,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生态环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同时对市本级立项的生态环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明确了交易的场所和原则。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同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绿色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三)对招标主体和投标主体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招标主体方面,一是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作为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能力建设项目除外)的招标人。二是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三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不得收取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投标主体方面,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并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开标、评标、定标、废标环节作了具体规定。
开标方面,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方面,规定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定标方面,为了充分保障招标人的自主权,规定定标可采取现场评定和评定分离的方式,以保证招标人能够招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废标方面,规定了七种废标的情形。
(五)明确了异议的处理方式。对招标过程中的异议处理,是保障投标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该办法对异议的提出时间、提出方式、招标人的处理时间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六)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的具体监管措施。一是确定了备案制度,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二是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抽取一定数量项目采取标后评估、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招投标涉嫌违法违规的举报进行处理等方式,多举措多角度加强对生态环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审计处
联系方式:0531-5170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