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4-01469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4-09-26 发布日期: 2024-09-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济环不罚〔2024〕J010号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不罚〔2024〕J010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机务段
负责人:许振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X132000603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万盛街2号
2024年6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依托现有设施建设一座干式喷漆库,用于机车打磨作业和喷漆作业,配套的治污设施为滤筒除尘系统和“过滤预处理+二级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系统”。按照环评废气工艺处理流程和治污设施操作维护说明,喷漆作业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经过滤预处理、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排放。现场查阅治污设施PLC控制柜参数设定及历史参数、“济南机务段喷漆库治污设施及除尘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记录发现,治污设施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以来,在2023年3月24日、3月29日和4月5日3天启动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其余时间治污设施均为活性炭吸附状态,未启动脱附催化燃烧装置。经调查,你单位喷漆作业时未按照环评废气处理工艺和治污设施操作维护说明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振国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许志恒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被调查主体资格;
2.2024年6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30日对许志恒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3日对许志恒的补充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你单位喷漆库配套的治污设施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以来,除2023年3月24日、3月29日和4月5日3天因内部培训启动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外,其余时间治污设施均为活性炭吸附状态,未启动脱附催化燃烧装置;
3.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朝阳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张才平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5日对张才平的调查询问笔录;山东铁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7月12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保国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王来存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12日对王来存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对你单位开展过治污设施的业务培训,没有规范的操作规程,按照工艺要求、季节不同、喷漆使用量的多少以及活性炭箱的压差变化等因素来判断什么时间启动脱附、催化燃烧装置;
4.2024年7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字[2024]第0000957号)、送达回证;2024年7月12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各1份,证明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5.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2024年7月9日刻录的光盘内保存由你单位提供的喷漆库配套治污设施PLC控制柜手动导出历史数据(2022年7月15日至2024年6月27日)及你单位检修车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生产日志,证明你单位2023年1月1日以来生产情况及喷漆库配套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6.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提供的设备操作及维护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喷漆库配套的治污设施运行所依据的操作规程;
7.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提供的现场培训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组织过业务培训;
8.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喷漆库喷漆废气和晾干废气需经“过滤预处理+二级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系统”进行处理;
9.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提供的检修配套设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检修配套设施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检修配套设施改造项目环评手续齐全;
10.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自行监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
11.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提供的水性漆送货单复印件1份、水性环氧防腐底漆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水性丙烯酸聚氨酯面漆检测报告复印件3份、水性丙烯酸聚氨酯面漆固化剂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水性环氧防腐底漆固化剂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产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使用水性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12.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提供的活性炭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的活性炭符合相关要求;
13.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提供的喷漆库治污设施原辅材料使用记录复印件、济南机务段喷漆库治污设施及除尘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复印件各2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14.你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提供的5月(季)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实有在职职工人数为3864人,属大型企业;
15.信用中国网站你单位信用状况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
1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
17.济南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检修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建设位置属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以 《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不罚告〔2024〕J01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要求,推进生产绿色化,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