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5-00126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5-01-10 发布日期: 2025-01-1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济环不罚〔2025〕J001号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不罚〔2025〕J00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贵太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CC9TDX0N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北区弘济路9号济北生命科技产业园17栋
2024年6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经现场查阅你单位新建年产8万吨速冻食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该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1432速冻食品制造。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九、食品制造业 序号17行业类别“方便食品制造 143,其他食品制造 149”,速冻食品制造1432为简化管理,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但你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生产记录及销货清单,显示你单位已投入生产。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环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和废气等污染物。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现场发现你单位有生产废水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作出时间:2024年6月20日
证明内容:你单位正常生产,但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2.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作出时间:2024年7月3日
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未生产,车间内有产品存放,车间内有生产痕迹,有生产废水排放,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单位生产记录、销售记录。
3.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对法定代表人苏林的调查询问笔录
制作时间:2024年7月8日
证明内容:你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投入生产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4.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
作出时间:2024年7月4日
证明内容: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5.证据名称:我局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提取时间:2024年6月20日
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6.证据名称:我局提取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苏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
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证据名称:我局提取的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魏述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取时间:2024年6月24日
证明内容:证明魏述东身份,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
8.证据名称:我局提取的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
提取时间:2024年6月20日
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仅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9.证据名称: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注销证明1份
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注销排污许可登记。
10.证据名称:我局提取的《关于山东贵太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8万吨速冻食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济阳环报告表〔2023〕36号)1份
提取时间:2024年6月20日
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经环评批复。
11.证据名称:我局提取的2024年3月14日、3月15日你单位和面记录表、制馅记录表、包装班产量入库明细表1份
提取时间:2024年6月20日
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2024年3月14日、3月15日正常生产。
12.证据名称:我局提取的2024年7月1日、7月2日、7月3日你单位和面记录表、制馅记录表、包装班产量入库明细表1份
提供时间:2024年7月3日
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2024年7月1日、7月2日、7月3日正常生产。
13.证据名称:我局提取的2024年6月21日、6月27日、6月28日、6月29日、7月1日、7月3日你单位销货清单1份
提取时间:2024年7月3日
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对外销售产品。
14.证据名称:我局提取的你单位新建年产8万吨速冻食品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
提取时间:2024年6月20日
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生产设施、产污环节及产生的污染物等
15.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作出时间:2024年7月15日
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已落实责令整改要求,未生产。
16.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结果截图
证明内容:证明近两年内你单位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17.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
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办理排污许可证。
18. 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证明内容: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J02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不予处罚的听证意见,并提交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证据。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要求,推进生产绿色化,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