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5-00188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5-01-20 发布日期: 2025-01-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某某)
  • 发文字号: 济环罚〔2024〕J033号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某某)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J033

 

当事人名称:林某某

台湾同胞往来通行证号码:01****09

地址: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工业五路中段

2024年616日,我局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3号车间建设了SD制盖-1(200底盖)、SD制盖-2(209底盖)生产线和制罐生产线。其中SD制盖-1(200底盖)、SD制盖-2(209底盖)生产线于2014年建设并投用,制罐生产线于2015年建成投用,自投用至今共生产马口铁底盖16亿片、制罐2200万个,但生产线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因该车间建设项目未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无环评审批手续,我局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了《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3号车间罐盖生产项目环评手续及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评估报告》。报告结论表明:以上生产线生产过程产生废气的环节需要配套建设密闭处理或设置局部气体收集设施,同时建设有机废气末端处理设施,经处理后废气应配套建设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2024年7月22日,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表明,你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SD制盖-1(200底盖)、SD制盖-2(209底盖)生产线和制罐生产线验收工作的主管人员,具有验收工作的决策权。经调查,你的上述行为构成负责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

作出时间:2024年6月162024年6月17

证明内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照片(图片)证据》4

作出时间:2024年6月17

证明内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3号车间生产时的照片。

3.证据名称: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提供时间:2024年6月17

证明内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4.证据名称:你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1份

提供时间:2024年617

证明内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证据名称:你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

提供时间:2024年6月17

证明内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证据名称:你提供的你本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

提供时间:2024年6月17

证明内容:你的身份。

7.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作出时间:2024年722

证明内容:我局陪同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开展评估现场勘验工作

8.证据名称:你提供的说明》

提供时间:2024年722

证明内容:你为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直接负责3号车间SD制盖、制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主管人员。

9.证据名称: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作出的《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3号车间罐盖生产项目环评手续及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评估报告》1份

作出时间:2024年8月14日

证明内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3号车间罐盖生产项目应编制报告表,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环节应配套建设密闭处理或设置局部气体收集设施,同时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末端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气应配套建设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10.证据名称:济南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中心作出的《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3号车间罐盖生产项目环评手续及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1份

作出时间:2024年8月22日

证明内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3号车间相关项目环评手续及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评估报告》提出的项目环评手续办理情形及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评估结论可信。

11.证据名称:我局作出的送达回执

作出时间:2024年827

证明内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3号车间罐盖生产项目环评手续及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评估报告》。 

12.证据名称: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作出的授权委托书1份

作出时间:2024年91

证明内容:证明你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13.证据名称:提供的任命书》

提供时间:2024年95

证明内容:证明你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管理者代表,具有“负责公司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更新”的职权。

14.证据名称:你提供的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2023年11月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复印件1份、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复印件1份

提供时间:2024年95

证明内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企业职工人数。

15.证据名称:你提供的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2023年度企业利润表复印件1份

提供时间:2024年95

证明内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企业利润情况。

16.证据名称: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作出时间:2024年6月17日、2024年9月11日

证明内容:对你的调查询问情况。

17.证据名称:你提供的车间设备平面布局图复印件1

提供时间:2024年911

证明内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3号车间设备平面布局。

18.证据名称:你提供的制盖工序流程图复印件1份

提供时间:2024年911

证明内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3号车间制盖生产线工序中存在边缘注胶和烘干生产工序,不符合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的豁免环评报告表的情形。

19.证据名称:你提供的制罐生产线辅材溶剂型焊缝涂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2份

提供时间:2024年911

证明内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3号车间制罐生产线生产工序中采用的溶剂型涂料类型。

20.证据名称:你提供的部分产品出货明细表复印件1份

提供时间:2024年911

证明内容: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3号车间投产情况。

21.证据名称:你提供的关于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44亿支两片式铝罐生产项目(一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的批复》(章环建验〔2019〕80号)、关于山东福贞金属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44亿支两片式铝罐生产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验收组签字复印件1份

提供时间:2024年911

证明内容:你任职期间于2019年4月组织过该公司年产12.44亿支两片式铝罐生产一期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并担任该验收工作的验收组组长。

你的上述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J033号),你申请听证。执法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案件自查认为,本案罚款额计算裁量修正因素中“当事人性质”应由“中型企业”改为“自然人”。经重新裁量计算,对你拟处罚款金额由陆万陆仟肆佰零陆元(6.6406万元)变更为伍万玖仟捌佰肆拾叁元(5.9843万元)。202411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4J033-1号)再次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后撤回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玖仟捌佰肆拾叁元(5.9843万元)。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5 0000 2253 0648),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        

20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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