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5-00297 组配分类: 工作进展
- 成文日期: 2025-02-10 发布日期: 2025-02-1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济南市各排污登记单位,请及时办理延续登记
- 发文字号:
各排污登记单位:
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我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将于2025年届满,请已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行查看排污登记有效期,及时进行排污登记延续。
一、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延续登记期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排污登记自首次登记有效期为5年,若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运营的,应在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延续登记,不再生产经营的应及时注销登记。
三、延续登记步骤
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s://permit.mee.gov.cn),点击“网上申报”;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进入平台业务办理界面,点击“排污登记”后,选择“登记延续”操作,点击右上角“登记延续”;核实原登记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完善,操作完成后提交并下载打印登记回执自行保存。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四、注意事项
(一)忘记账号密码
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s://permit.mee.gov.cn)时,若忘记账号密码,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找回,如需要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请联系所属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济南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填报注意事项
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延续排污登记时,应认真核实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去向、排放口数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记载是否准确,如实填报延续登记内容,涉及产生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单位还应补充填报相应模块信息。
(三)其他注意事项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附件:
1.排污登记延续操作明白纸
2.济南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联系方式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