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5-00298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5-02-07 发布日期: 2025-02-0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齐鲁技工学校)
  • 发文字号: 济环罚〔2024〕J047号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齐鲁技工学校)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J047

 

当事人名称:山东齐鲁技工学校

法定代表人司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100MJD780898E

地址济南市济阳区孙耿街道迎新大街以北、顺安路以东

2024年11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我局对你单位外排污水现场取样检测,结果显示COD、氨氮、总磷、总氮排放浓度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3416.4-2018)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其中,COD255mg/L,超标3.25倍;氨氮54.9mg/L,超标4.49倍;总磷5.01mg/L,超标9.02倍;总氮68mg/L,超标2.4倍。你单位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6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东校区西北角污水站污水外排至顺安路雨水管网

2、2024年11月6日,我局制作的照片2张、影像光盘1张。证明你单位东校区西北角污水站污水外排至顺安路雨水管网

3、2024年11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资质。

4、2024年11月14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东校区出租方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建设西北角污水站,2014年政府同意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污水排入顺安路污水管网进入孙耿污水处理厂处理,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在污水站收集池内埋设两根管径100毫米的铁管,将污水排入顺安路管网。

5、2024年11月29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

6、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

7、2024年11月14日、11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司猛作为被授权委托人。

8、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9、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污水处理厂接收证明。证明孙耿污水处理厂于2014年11月17日同意接收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生活污水。

10、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山东齐鲁技工学校东校区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你单位校区是向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租赁。    

11、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济阳县地表水水功能区划。证明你单位排放污水的受纳水体为V类。

12、2024年12月12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3、2024年12月12日,我局制作的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J04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玖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19.375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5 0001 8551 6891),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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