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光大环保能源(莱芜)有限公司莱芜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07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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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3月7日我局对光大环保能源(莱芜)有限公司莱芜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文号:济环报告书〔2025〕4号)。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3月7日-2025年3月1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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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500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批复时间 |
1 | 关于光大环保能源(莱芜)有限公司莱芜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2025-3-7 |
济环报告书〔2025〕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