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5-00725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5-04-02 发布日期: 2025-04-0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某华)
  • 发文字号: 济环罚〔2024〕J045号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袁某华)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J045

 

当事人名称:袁某华

身份证号码:37**************52

住址: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机场西路纸箱厂宿舍楼一号楼一单元401室

2024年10月1日,我局济南高新区临港街道办事处大码头村北临清路南侧农村院落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在办理废机油等物品收集转移业务过程中,私自将收集的部分含水废机油及废机油滤芯贮存在济南高新区临港街道办事处大码头村北临清路南侧农村院落车库内。你贮存废机油、废机油滤芯等危险废物未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管理标准要求,存在未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设置液体泄漏堵截设施,现场废机油撒漏等问题。你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对济南高新区临港街道办事处大码头村北临清路南侧农村院落违法存放的废机油、废机油桶等物品现场勘察情况;

2.2024年10月1日,我局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对济南高新区临港街道办事处大码头村北临清路南侧农村院落违法贮存的废机油、废机油滤芯等物品进行了查封;

3.2024年10月1日,我局提供的现场录像证据1份,证明现场存放的废机油桶的盛装情况;

4.2024年10月9日,我局作出的对王某芬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某芬为此农村院落的承租人,王某芬将农村院落内的车库(平房)转租给袁某刚;

5.2024年10月12日,我局作出的对马某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车库内存放的物品与马某华和袁某强无关;

6.2024年10月24日,我局提供的山东城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山东城控〔2024〕环鉴字第027号)1份,证明你贮存的物质为危险废物;

7.2024年10月30日,我局作出的查封(扣押)鉴定期限告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查封期限需要顺延;

8.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9日,我局作出的对袁某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袁某刚承租了农村院落车库(平房),袁某刚是你雇用的司机,受你安排在济南高新区临港街道办事处大码头村北临清路南侧农村院落违法贮存废机油、废机油滤芯等;

9.2024年11月22日,袁某刚提供的液压油购买收据1份,证明袁某刚所述10桶物质来源;

10.2024年11月22日,我局作出的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对济南高新区临港街道办事处大码头村北临清路南侧农村院落违法贮存的废机油、废机油滤芯等物品进行了延期查封;

11.2024年11月26日,我局作出的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12.2024年11月27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袁某刚所述的姜姓朋友未参与济滨高铁相关项目施工;

13.2024年12月9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袁某刚调查询问中提到的姜姓朋友存放于车库内10桶物质非废机油;

14.2024年12月17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贮存危险废物的数量,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15.2024年12月17日,我局作出的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对济南高新区临港街道办事处大码头村北临清路南侧农村院落违法贮存的废机油、废机油滤芯等物品解除查封;

16.2024年12月17日,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17.2024年10月9日,王某芬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0月12日,马某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0月14日,袁某刚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26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18.2024年12月17日,我局提供的现场录像证据1份,证明袁某刚所存放的10桶物质非废机油,对你所存放的危险废物进行称重,以及对贮存场所进一步勘察;

19.2024年12月17日,我局提供的危废转移联单1份,证明你违法贮存的危险废物由山东泉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法处置,数量为1吨以上不足5吨;

20.2025年1月6日,我局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1份,证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相关标准;

21.2025年1月7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违法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J045-1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柒万柒仟叁佰肆拾叁元(17.7343万元)。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5 0001 9907 9311 ),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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