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5-00726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5-04-03 发布日期: 2025-04-0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牛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 发文字号: 济环罚〔2025〕J001号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牛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J001

 

当事人名称:山东牛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延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0782549R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巨野河办事处山圈村南

2024年12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擅自将混凝土沉渣堆放在厂界外南侧空地处,堆放量约6千吨,现场有扬散现象。经查,堆放的混凝土沉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你单位构成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6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对你单位在厂界外南侧擅自堆放大量混凝土沉渣,造成扬散现象的现场勘察情况。

2.2025年1月6日,我局制作的现场录像证据1份,证明你单位在厂界外南侧堆放的混凝土沉渣相关情况。

3.2025年1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4.202516你单位提供的山东牛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审批意见复印件1《关于山东牛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保手续执行情况及污染物产生、排放等情况。

5.2025年1月20日,我局高新区分局作出的《关于山东牛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相关问题的复函》(济环建管函〔2025〕G2号),证明你单位罐车清洗废水沉淀后产生的混凝土沉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6.2025120日、2025310日、2025310日,我局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马延刚的调查询问情况;济南市历城区山水宏鑫建材厂总经理杨立武的调查询问情况。

7.2025年1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马延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及身份。

8.2025120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9.2025120我局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次数

10.2025年1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混凝土沉渣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济南市历城区山水宏鑫建材厂处置厂界外南侧堆放的混凝土沉渣。

11.2025310日,济南市历城区山水宏鑫建材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等相关基本信息

12.2025年3月10日,济南市历城区山水宏鑫建材厂提供的投资人杨东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投资人身份。

13.2025310日,济南市历城区山水宏鑫建材厂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杨立武受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14.2025310日,杨立武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15.2025310日,济南市历城区山水宏鑫建材厂提供的《济南市历城区山水宏鑫建材厂济南山水宏鑫建筑固废资源化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济南市历城区山水宏鑫建材厂济南山水宏鑫建筑固废资源化再利用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济南市历城区山水宏鑫建材厂济南山水宏鑫建筑固废资源化再利用项目(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具备混凝土沉渣处置资质。

16.2025310日,济南市历城区山水宏鑫建材厂提供的山东牛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沉渣进场统计表》复印件1份、2025年3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混凝土沉渣清运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自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3月16日将混凝土沉渣全部清运完毕,现场已恢复原状。

17.2025年3月12日,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要求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18.20253月18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J00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叁万整(¥13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5 0001 9915 7818),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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