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6-6199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5-15 发布日期: 2026-05-1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环发〔2026〕2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济南市商务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5月15

济南市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
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加快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以下简称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含牵引车,不含专项作业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提前报废更新,分两种情形予以补贴。

情形一:仅提前报废的,可领取报废补贴。

情形二:提前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的,可领取报废补贴和更新补贴。新购车辆为首次注册登记且所有人与报废车辆所有人一致。报废1辆符合条件的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只能申请1辆济南市牌照新购车辆的更新补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2026年1月1日(含)之后转入我市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2.本方案实施之日(不含)前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车辆,本方案实施之日(不含)前新购的新能源货车;

3.应当强制报废,或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的车辆;

4.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机动车灭失的车辆;

5.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政策的车辆;

6.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7.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不予补贴的车辆。

(二)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三)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的90%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市、区县(功能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各区县、济南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财政承担资金按年度上解至市级财政,由市级财政统一拨付至相应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南部山区财政承担资金由南部山区财政局拨付至南部山区生态环境部门。整体工作结束后办理清算。

二、办理时限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车主可通过“泉惠企”平台线上提交材料申请补贴资金,原则上在线申请截止时间为2028年8月31日24时;修改、补正材料时间截至2028年10月10日12时,逾期将不予补贴。本次补贴政策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资金用完即止,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资金使用进度,提前在官网发布政策结束公告。

三、申领流程

(一)补贴申请

申请补贴的车辆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时间要求向已报废的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注册登记地区县(功能区)在线提交申请,通过“泉惠企”平台线上填报。具体可通过手机“爱山东APP”搜索“泉惠企”,进入后点击“政策事项”栏目,搜索相关事项后按流程申报。

1.申请报废补贴的,需提交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五联)、《机动车注销证明》;

2.申请更新补贴的,在提交报废补贴所需材料的基础上,额外提交新购新能源货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新购的新能源货车应为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辆,车辆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一类银行账户。

车辆所有人已死亡的,须由车辆继承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车辆(财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并由合法继承人负责办理,补贴资金将转入合法继承人的一类银行账户。

4.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车辆所有人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行政审批部门(或其他进行注销操作的部门)注销证明、单位财产合法处置证明或车辆归属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补贴资金将转入合法归属人的银行账户。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补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

(二)资金核发

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生态环境根据职责分工依次线上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办并告知理由、修改时限;通过审核的,由区县(功能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泉惠企”平台推送拨付指令,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部门职责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牵头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工作;负责做好资金预算管理,分配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组织各区县(功能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报废车辆排放标准、车辆基础信息的审核工作,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本方案规定不享受补贴政策情形中的第5、6种情形以及第2种情形中是否属于本方案实施之日(不含)前新购的新能源货车;根据审核结果兑付补贴资金,及时优化调整补贴审核流程。

(二)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报废和新购车辆的车辆类型、车辆轴数、燃料类型、注册登记日期等信息,核对《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真实性,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本方案规定不享受补贴政策情形中的第1、3、4种情形,核定车辆所有人身份信息与公安系统车辆注册登记人信息是否一致、报废车辆强制报废期止时间等内容。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已注销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的数据信息。

(三)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年度预算编制,根据年度预算做好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依据市生态环境局测算结果做好资金上解、清算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提前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非营运车辆的审核工作。

(五)市商务局:负责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要求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建立完善拆解车辆台账;审核《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本方案规定不享受补贴政策情形中第2种情形中的本方案实施之日(不含)前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车辆。

(六)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泉惠企”平台有关功能模块的开发升级和技术支持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协调保障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入驻政务服务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站位,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协调联动,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便民举措,安排专人参与补贴审核工作,确保淘汰更新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日常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大柴油货车监管力度;商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虚假报废机动车等现象发生。

(三)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通过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鼓励相关车辆所有人提前报废更新车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其他事项说明

      3.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1

 

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
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1.仅报废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2.报废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并更新为新能源货车补贴=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补贴+更新补贴;更新补贴标准见表2。

1 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提前报废时间

补贴标准(万元/辆)

轻型(微型)

1年(含)不足2年

0.6

2年(含)不足4年

1.0

4年(含)以上

1.5

中型

1年(含)不足2年

0.9

2年(含)不足4年

1.62

4年(含)以上

2.25

重型

1年(含)不足2年

1.08

2年(含)不足4年

3.15

4年(含)以上

4.05

2 更新补贴标准(新购新能源货车)

车辆类型

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轻型

1.8

中型

3.15

重型

2轴

6.30

3轴

7.65

4轴及以上

8.55

附件2

 

其他事项说明

 

一、关于各类时间的说明

(一)关于车辆提前报废时间的认定标准:提前报废时间等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车时间减去报废车辆强制报废时间(强制报废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时间为准)。

(二)关于新购新能源货车取得时间的认定标准:取得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时间为准。

(三)关于申报材料取得时间的要求: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和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在补贴在线申请截止时间之前取得。

二、补贴申领次数和标准的说明

同一车辆(以车架号为准)仅可领取一次补贴。申请更新补贴的,新购车辆与报废车辆均应在同一所有人名下。跨车型购买新能源货车的,按照对应标准审核发放更新补贴。


附件3

 

授权委托书(样本)

 

委托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话:                   

联系地址: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话:                   

联系地址:                

兹授权          (受托人)依照《济南市国四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实施方案》规定,代为办理车架号为         的车辆补贴资金申领相关事宜。

有效期限:    日至     日,受托人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相关信息和办理相关手续。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本人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人:       (签字盖章)

 

受托人:       (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