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6-61803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6-03-03 发布日期: 2026-03-0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不罚〔2025〕J034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临空天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LY89KX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机场西路2966号306室
2025年12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水稳材料生产线项目环评文件,砂子、石子为生产项目的主要原辅材料,项目配套建设了1座料仓用于砂石子存放。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5日购入砂石料后未入仓规范存放,将物料露天堆放于厂房南侧院落内,堆放面积约2000平方米,堆放高度高于围墙,未采取覆盖措施。你单位构成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各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约2000平方米砂石料,物料堆放高度高于围墙,未采取覆盖措施的现场情况;
2.2025年12月2日,我局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物料平面示意情况;
3.2025年12月5日,我局提供的大气监督帮扶系统截图1份,证明我局对生态环境部推送的扬尘源问题线索的核查情况;
4.2025年12月17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经理张楠的调查询问情况;
5.2025年12月17日,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6.2025年12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7.2025年12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1份,证明杨雷是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8.2025年12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杨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雷身份;
9.2025年12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张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张楠身份,张楠受你单位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10.2025年12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水稳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关于山东临空天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水稳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山东临空天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水稳材料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水稳材料生产线项目环保手续情况,该项目行业类别为C3039其他建筑材料制造,位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
11.2025年12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12.2025年12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过磅单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5日进料及后续生产情况;
13.2025年12月17日,我局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网页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14.2026年1月4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各1份,证明你单位厂房南侧堆放的砂石料已清空,并对地面铺设防尘网;
15.2026年1月28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1份,证明你单位自2025年10月25日至12月2日在公司厂房南侧露天存放砂石料,你单位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认定大气环境损害数额为4556.25元;
16.2026年1月29日,我局提供的山东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票据查验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已于2026年1月29日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4556.25元;
17.2026年1月30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经理张楠的调查询问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不罚告〔2025〕J03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应处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且你单位于2026年1月29日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4556.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第十一项不予处罚情形,你单位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要求,推进绿色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