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6-62116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6-06-26 发布日期: 2026-06-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J027

 

当事人名称:济南昶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广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RQ6523W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先行区大桥街道坡东村15号

2025年9月26日,我局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11年建成沥青混凝土、水稳拌合项目并投入生产。经查,该项目属于依法应当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且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现场检查时水稳生产线正在生产。你单位构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6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起步区分局移交你单位环境违法线索单1份,证明你单位水稳拌合生产线投入生产的违法线索;

2.2025年9月26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沥青混凝土、水稳拌合项目未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水稳拌合生产线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

3.2025年9月26日,我局作出的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你单位水稳拌合生产线生产的影像资料;   

4.2025年10月23日、2026年4月10日,我局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沥青混凝土、水稳拌合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水稳拌合生产线即投入生产;

5.2025年10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资格和相关基本信息;

6.2025年10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1份,证明米广远是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7.2025年10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米琦经你单位授权,作为生态环境事宜处理代理人,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8.2025年10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米琦身份信息;

9.2025年10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5〕0000166号)1份,证明要求你单位对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10.2025年10月23日,局作出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单位已签收《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50000166号);

11.2025年10月23日,我局提供的信用中国信息表1份,证明你单位近两年内因环境问题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1次;

12.2025年10月23日,我局提供的《济南市环境功能区划分》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13.2025年10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证明你单位是小微企业;

14.2025年10月23日,我局提供的《山东慧力建材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00万方商品混凝土、10万吨沥青混凝土及30万吨水泥稳定混凝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山东慧力建材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00万方商品混凝土、10万吨沥青混凝土及30万吨水泥稳定混凝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沥青混凝土水稳拌合项目应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15.2025年10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米琦是水稳拌合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6.2025年11月12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违法问题整改复查情况,你单位水稳拌合及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均已处于停产状态,且水稳拌合区堆存的物料已采取防尘网覆盖措施;

17.2026年3月24日,我局提供的2008年版、2015年版、2017年版、2018年修正版、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证明你单位2011年建设的水稳拌合、沥青混凝土项目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8.2026年3月24日,我局提供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专项处罚裁量表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因素等内容;

19.2026年4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水稳拌合生产线中控系统生产记录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水稳拌合生产线自2022年1月13日到2025年10月18日生产记录情况;

20.2026年4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中控系统生产记录界面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沥青混凝土生产线生产记录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J027-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提出罚款数额不当、本案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等听证意见,并提交了《行政判决书》〔文号(2011)湛行初享第10号〕、中国环境报刊载的学术文章和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刊载的学术文章等证据。我局认为本案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办案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罚款额裁量适当。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不采纳你单位的听证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陆万伍仟元整36.5万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6 0003 1388 0290),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