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6-62118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6-06-26 发布日期: 2026-06-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J003

 

当事人姓名闫家超

身份证号码:371*************30

地址:济南市钢城区颜庄镇南下冶村西大街35号

2026423,我局通过卫星遥感影像排查,并结合无人机巡飞,发现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租赁莱芜市博通经贸有限公司场地堆存物料,经现场核实,场地内共有7个物料料堆(厂区内5个,厂区外2个),均属你所有。具体情况为:厂区内白云石粉料堆未采取覆盖措施;石子料堆采用防风抑尘网覆盖,但部分防风抑尘网破损;废弃石渣料堆覆盖面积约占总面积五分之一,且部分防风抑尘网破损;白云石块料堆现场未覆盖;白云石粉料堆储存于未密闭车间内,车间东侧、北侧未建设围墙,且料堆未覆盖。厂区外东侧2处废弃石渣料堆,每个料堆覆盖面积约占总面积五分之一,且防风抑尘网破损。

以上7个料堆均为易起尘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且未完全覆盖。你构成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6日,我局提供的莱芜市博通经贸有限公司卫星遥感影像图片1份,证明莱芜市博通经贸有限公司疑似存在物料堆场未覆盖问题;

2.2026年4月23日,我局提供的无人机正射影像图片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莱芜市博通经贸有限公司内外堆存物料未完全覆盖,未设置严密围挡。通过航空摄影测量技术,测算物料堆场面积超过500平方米;

3.2026年4月23日,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本人身份;

4.2026年4月23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所有的7处物料料堆覆盖不完全且料堆未设置严密围挡

5.2026年4月23日,我局制作的物料料堆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份,证明你所有的7处物料料堆,覆盖不完全且料堆未设置严密围挡;

6.2026年4月23日,提供的莱芜市博通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莱芜市博通经贸有限公司合法资质

7.2026年4月23日,你提供的莱芜市博通经贸有限公司《10万吨 /年环保型石灰窑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证明该建设项目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8.2026年4月23日,提供莱芜市博通经贸有限公司《10万吨 /年环保型石灰窑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莱芜市钢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莱芜市博通经贸有限公司10万吨 /年环保型石灰窑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该建设项目已经被生态环境部门批复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9.2026年5月12日,你提供的莱芜市博通经贸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部分),证明该公司已经办理排污许可证;

10.2026年5月12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所有的7处物料料堆覆盖不完全且料堆未设置严密围挡;

11.2026年5月12日,你提供的与莱芜市博通经贸有限公司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租赁莱芜市博通经贸有限公司场地用于堆存物料;

12.2026512,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要求你改正违法行为;

13.2026年5月12日,你提供的购买物料及运费转账短信记录1份,证明莱芜市博通经贸有限公司内堆存的7处物料均属你所有;

14.2026年5月18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复查照片4份,证明你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15.2026年5月18日,我局提供《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部分),证明莱芜市博通经贸有限公司所在位置为济南市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6〕J003-1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于当日提交书面说明,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00)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6 0003 1387 7904),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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