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6-62164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6-07-14 发布日期: 2026-07-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6〕J010号
当事人名称:济南万兴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依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92640961A
地址:济南市济阳县太平镇共建路1号(104国道西侧)
2026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有年产480吨三氟乙酸乙酯、20吨三氟乙酰乙酸乙酯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于2016年12月21日获得环保备案意见。该项目生产过程产生固体残渣、废有机溶剂、废酸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同时,你单位自2025年3月起使用二氯甲烷对三氟乙酸乙酯进行脱色处理,使用过程中产生含二氯甲烷废气及废有机溶剂。二氯甲烷、危险废物均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经查,你单位自2023年被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情况。但你单位报送的2023年度至2025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度报告》中,2023年度至2025年度报告均未填报危险废物的产生及处置情况,且2025年度报告未填报二氯甲烷的排放情况。你单位构成未按照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0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各1份,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5月20日、6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济南万兴达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80吨三氟乙酸乙酯、20吨三氟乙酰乙酸乙酯技术改造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部分内容、原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保备案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环节、污染防治要求等;
3.2026年5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4.2026年5月20日、6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度至2025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度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未报告二氯甲烷、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5.2026年5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济南万兴达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部分内容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6.2026年5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市场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7.2026年5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张依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及身份;
8.2026年5月20日、6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委托刘大朋、王建作为你单位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9.2026年5月20日、6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刘大朋、王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刘大朋、王建身份;
10.2026年6月1日,我局提取的2023年—2026年济南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2026年均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11.2026年6月1日,我局提取的《济南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手册》节选1份,证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度报告具体要求;
12.2026年6月5日,我局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被委托人、生产主任刘大朋的调查询问情况;
13.2026年6月5日,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6〕000065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要求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14.2026年6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2025年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自2023年—2025年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15.2026年6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二氯甲烷采购合同、发票及核算项目明细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二氯甲烷购买及消耗情况;
16.2026年6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二氯甲烷使用台账、二氯甲烷回收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二氯甲烷使用及蒸馏—冷凝回收情况;
17.2026年6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你单位占地面积为20644.67平方米;
18.2026年6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证明你单位是小微企业;
19.2026年6月10日,我局提取的信用中国信息表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20.2026年6月18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各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落实责令改正要求的现场复查情况;
21.2026年6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重新报送的2023年度至2025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度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起步区分局重新报送二氯甲烷、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
22.2026年6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二氯甲烷退货合同、山东锦元化学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停止使用二氯甲烷。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6〕J010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未提出申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土壤污染防治类第3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壹仟零玖拾叁元(4.1093万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6 0000 8443 7031),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