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明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晋煤明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采用洁净煤气化技术实现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一期)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发布日期:2018-10-30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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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10月30日我局对山东明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晋煤明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采用洁净煤气化技术实现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一期)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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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山东明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晋煤明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采用洁净煤气化技术实现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一期)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 济环建验〔2018〕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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