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区域排放限值
信息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加强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了一系列重点工程,不断强化水环境监督管理,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持续改善。但至2016年底,国控小清河辛丰庄断面仍未达标,21项水质考核指标中,氨氮、总磷2项指标浓度年均值分别超标1.1倍、0.38倍,是“十二五”末全省唯一一条未全面消灭劣Ⅴ类水体的河流。

作为济南市区唯一一条排水河道,小清河环境容量小,纳污负荷大,辛丰庄出境断面每天出水量100多万吨,其中90多万吨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处理的再生水,清水补给不足10万吨。由于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普遍执行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最高标准一级A标准(其中,氨氮限值为5(8)毫克/升、总磷限值为0.5毫克/升),工业企业普遍执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和《关于提高部分排污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1]49号)规定的排放限值(氨氮、磷酸盐限值分别为4.5毫克/升、0.5毫克/升),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环境质量标准差距较大。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水十条”,进一步改善小清河水质,实现小清河出境断面水质达标,2017年5月14日,我市发布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小清河流域执行水污染物区域排放限值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30号),提出了严于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限值。根据小清河干支流超标特征,确定我市小清河流域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氨氮和总磷(磷酸盐)2项指标执行水污染物区域排放限值。其他指标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和《关于提高部分排污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1]49号)等规定的标准限值。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和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要求,区域排放限值分为三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1000m3/d,出水排入Ⅲ、Ⅳ类水体的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Ⅴ类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体的执行B排放限值;设计规模<1000 m3/d的,执行C排放限值;直接排放水体位于强渗漏带的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均执行A排放限值。考虑冬季气温影响,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冬季排放限值。A限值氨氮、总磷(磷酸盐)排放限值分别为1.5(3.0)毫克/升、0.4毫克/升;B限值分别为2.0(3.5)毫克/升、0.4毫克/升;C限值分别为4.5毫克/升、0.5毫克/升。

    区域排放限值适用于济南市小清河流域范围内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范围包括出水直接排入小清河或者通过支流进入小清河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和工业企业,主要涉及我市槐荫区、天桥区、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高新区和章丘区。

    排放限值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发布实施的有关适用标准严于上述控制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

 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限值          mg/L






















序号

控制项目

A限值

B限值

C限值

1

氨氮

1.5(3.0)

2.0(3.5)

4.5(8)

2

总磷(磷酸盐)

0.4

0.4

0.5

    注:1、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2、磷酸盐为工业企业排放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