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0-02859 组配分类: 事前公示
- 成文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0-12-2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事项名称: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
一、基本要素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承办机构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 |
基本编码 | 370116004019 | 实施编码 | 11370100MB2868807K7370116004019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法定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办理结果名称 | 批文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本事项无结果样本 |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公示 | 是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政公用区S05窗口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政公用区S05窗口 电话:0531-68967417 网址:http://jnzwfw.sd.gov.cn 微博:https://weibo.com/u/3567934541?topnav=1&wvr=6&topsug=1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考核处 电话:0531-12345、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33&userids=G233 | ||
二、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第四十一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
四、受理条件
1.关于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的请示; 2.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请表; 3.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的说明材料,包括单位及排放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产污环节、治理措施、排放方式、排放量和排放频次; 4.监测报告。
五、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纸质材料规格 |
关于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的请示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A4 |
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A4(附件1) |
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的说明材料,包括单位及排放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产污环节、治理措施、排放方式、排放量和排放频次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A4 |
监测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必要 | A4 |
六、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一)受理 | 初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即办 | 审查许可事项合规性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二)审查 | 1、组织勘察现场和审查办理; 2、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整改等。 | 即办 | 审查许可事项合规性 | 审查通过或不通过 |
(三)审批决定 | 经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单位并说明理由。 | 即办 | 审查许可事项合规性 |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
七、法律救济
1.行政复议
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2.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26;0531-85964872;0531-81170293;0531-84863506
八、形式内容
无
九、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十、常见问题
问题:是否可以通过邮寄办理?
解答:可以,请将材料邮寄至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政公用区S05窗口。
附件1 山东省放射性核素排放量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申报年度: 年 项目 核素1 核素2 核素3 核素4 核素5 核素6 放射性废气 放射性核素名称 放射性核素申请排放量(Bq/年) 放射性废液 放射性核素名称 放射性核素申请排放量(Bq/年) 含有放射性核素废水 放射性核素名称 放射性核素申请排放量(Bq/年) 放射性固体废物排放量(kg/a) 填表说明:1.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申请周期,于每年12月10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的核素排放量。 2.“核素”填写不下时可附页,须与此页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