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5-020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5-11-13 发布日期: 2025-11-1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友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5〕J005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友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泰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73172891J
地址:济阳县太平镇济太路北侧(济南市济阳县太平镇民营经济园1号)
2025年5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无法定废水排放口,清洗和磨边工序产生的废水,应经回用设施处理后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经调查发现,你单位部分清洗和磨边废水未经处理设施处理,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部分外排至厂区东侧雨水收集沟,沟内部分废水经厂界北墙东侧下方洞口,排至厂外林区空地,形成漫流。你单位构成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2.2025年5月14日、5月16日你单位及山东利源海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魏泰凯、孔凡强、王士已、张旺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4人身份信息;
3.2025年5月12日、5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孔凡强、王士已受你单位委托,作为生态环境事宜处理代理人,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4.2025年5月12日、5月16日、6月10日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通过埋设地下塑料暗管排放废水,以及废水排入外环境及去向的现场检查情况;
5.2025年5月14日、5月16日、8月7日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调查情况;
6.2025年5月12日、5月16日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平面示意、外排废水通过雨水管道进入羊栏口生活污水处理站平面示意;
7.2025年5月12日、5月16日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你单位通过暗管排放废水,对埋地塑料暗管的挖掘,以及废水排出厂界后的去向现场情况;
8.2025年5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人员清单1份,证明你单位人员职务情况;
9.2025年5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1份,证明你单位人员环境保护岗位职责分工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0.2025年5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新建年产30万平方米特种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要求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因子为悬浮颗粒物(SS);
11.2025年5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新建年产30万平方米特种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求生产废水为玻璃清洗废水和磨边废水经车间外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12.2025年5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新建年产30万平方米特种玻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验收意见要求玻璃清洗废水和磨边废水经收集排入车间外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13.2025年5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法定排放口为西一雨水排水口,生产废水为清洗废水,不外排;
14.2025年5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生产日报表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
15.2025年5月16日我局提供的《水质检测报告》(济环(08)监(水)字2025年第006号)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北墙外排口、厂区北墙外积存水、厂区东北角排污沟渠3个水样水质检测情况;
16.2025年5月16日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5〕0000151号)1份,证明我局要求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17.2025年5月16日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份,证明我局向你单位送达《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5〕0000151号)、《水质检测报告》(济环(08)监(水)字2025年第006号);
18.2025年5月16日我局提供的太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界定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排放区域位属太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19.2025年8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H20252684号)1份,证明4#导流槽水样(磨边和清洗工序车间导流槽内的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悬浮颗粒物(SS);
20.2025年8月7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开展补充调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J00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5年6月30日申请听证,提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等听证意见,并提交《检验检测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据。听证会后,我局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J005-2号),你单位再次申请听证,仍提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等听证意见。我局认为本案认定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严格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计算罚款额度,裁量适当。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采纳你单位的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7项专项处罚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拾万元整(70万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5 0002 5370 5100),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