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5-020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5-11-14 发布日期: 2025-11-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程某某)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5〕J012号
当事人姓名:程某某
身份证号码:37**************32
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宋楼镇时庙村175号
2025年6月16日,我局对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在山东齐聚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建成1台直径4米、长10.48米卧式硫化罐并投入生产,间歇性进行橡胶硫化作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硫化项目为报告表类别项目,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你作为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是该硫化项目责任人员,对硫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负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6日、6月17日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与山东齐聚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两公司市场主体资格和相关基本信息;
2.2025年6月16日、6月17日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硫化罐由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建设和运行;
3.2025年6月16日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硫化罐存放平面示意;
4.2025年6月16日我局制作的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山东齐聚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建有10台蒸压釜和1台直径4米、长10.48米卧式硫化罐;
5.2025年6月16日山东齐聚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中无硫化生产项目;
6.2025年6月16日山东齐聚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份,证明其厂区内的硫化罐由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使用;
7.2025年6月17日、6月27日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程金友、孙菊香身份信息;
8.2025年6月17日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提供的气囊压力容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审批意见、验收意见各1份,证明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资料中显示硫化外协;
9.2025年6月17日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1份,证明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行业类别为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10.2025年6月17日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其在山东齐聚建材有限公司硫化的说明1份,证明硫化期间的环保和安全问题由其承担;
11.2025年6月17日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提供的橡胶加热工艺1份,证明其硫化加热流程;
12.2025年6月17日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提供的2020年4月至2025年5月硫化生产加工明细表1份,证明其硫化生产情况;
13.2025年6月24日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1份,证明孙菊香是其法定代表人;
14.2025年6月24日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经该公司授权,作为生态环境事宜处理代理人,有权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15.2025年6月27日、7月14日、7月25日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硫化罐建成、投产、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及竣工验收情况;
16.2025年6月27日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证明其属小微企业;
17.2025年6月27日我局提供的《济南市环境功能区划分》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硫化罐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18.2025年7月14日我局提供的山东南海气囊工程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充气护舷、泡沫护舷、气囊、浮筒和5000件机加工配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南海气囊工程有限公司硫化生产工艺可为分析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硫化生产工艺提供参考;
19.2025年7月14日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5〕000015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要求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向你送达;
20.2025年7月25日我局制作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整改情况;
21.2025年10月20日济南昌林气囊容器厂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你为硫化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的主管人员。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J012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申辩书并申请听证,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等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我局认为本案认定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严格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计算罚款额度,裁量适当。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采纳你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壹仟伍佰陆拾贰元整(7.1562万元)。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5 0002 5817 6737),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