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5-022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5-12-08 发布日期: 2025-12-0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不罚〔2025〕J008号
当事人名称:济南通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玉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T12NB6T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崔寨镇邓官村192号济南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东区西北角
2025年9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5年7月中旬起,将盛放沾有废机油的锯末、废机油滤芯、废柴油滤芯等危险废物的塑料桶放置于简易房内、外,简易房非危废暂存间,贮存过程未严格落实设置危险废物贮存标志、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地面防渗等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你单位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2.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图片)证据》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现场勘查情况;
3.2025年9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至2025年7月危险废物转移情况;
4.2025年9月17日、2025年9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委托合同》3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情况;
5.2025年9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曹玉秀身份证复印件、张保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曹玉秀身份、法定代表人资格,张保贞身份及受你单位委托接受我局调查;
6.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负责人张保贞的调查询问情况;
7.2025年9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规模为小微企业;
8.2025年9月24日,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9.2025年9月29日,我局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网页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10.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11.2025年10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已将检查发现及其他暂存危废暂存间内的废机滤、废油桶转运并处置;
12.我局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J02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3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并申请听证,因你单位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在陈述申辩意见中主张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我局检查发现的危险废物使用塑料桶盛装,且检查当天你单位立即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危废暂存间,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