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5-022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5-12-08 发布日期: 2025-12-0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不罚〔2025〕J006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爱麦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朝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D3B211E
地址: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孙耿街道104国道西大路路2号(大路村向东500米)
2025年8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建汉堡、披萨等食品生产基地项目建有汉堡面包、披萨、调理包生产线各1条,该项目于2017年2月9日取得环评批复,于2020年9月30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投入生产。经查,调理包生产线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C1439其他方便食品制造”行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序号17 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类规定,该调理包生产线排污许可类别为简化管理类,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但你单位仅于2020年6月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未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即投入生产。你单位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3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各1份,证明对你单位建设内容、生产情况、环保手续等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8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新建汉堡、披萨等食品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内容、环评审批意见、自主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环节、污染防治要求等;
3.2025年8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食品种类;
4.2025年8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登记内容;
5.2025年8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李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荣受你单位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6.2025年8月22日,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山东爱麦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办理情况的报告》,证明你单位向我局报告无证排污问题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7.2025年9月1日,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5〕000015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2025年9月1日,我局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被委托人、生产厂长李荣的调查询问情况;
9.2025年9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市场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10.2025年9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于朝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及身份;
11.2025年9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2020—2025年调理包产品产量统计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调理包生产线自投产至今生产情况;
12.2025年9月1日,我局提取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节选1份,证明调理包生产线属于C1439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13.2025年9月1日,我局提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证明“C1439其他方便食品制造行业”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14.2025年9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证明你单位是小微企业;
15.2025年9月1日,我局提取的信用中国信息表1份,证明你单位近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16.2025年9月12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落实责令整改要求,未生产;
17.2025年9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于2025年9月8日提交排污许可证办理申请;
18.2025年9月17日,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山东爱麦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手续执行错误问题免予行政处罚的请示》(含相关附件),证明你单位得知排污许可问题后,主动停止了调理包生产线的生产,并积极开展排污许可证申办工作;
19.2025年10月23日,我局提取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91370125MA3D3B211E001X。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不罚告〔2025〕J00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均经处理后排放,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要求,推进绿色化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