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5-022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5-12-08 发布日期: 2025-12-0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爱麦食品有限公司)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爱麦食品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J019

 

当事人名称:山东爱麦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朝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D3B211E

地址: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孙耿街道104国道西大路路2号(大路村向东500米)

2025年8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经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采样检测发现,你单位外排废水中总磷浓度为5.51mg/L、总氮浓度为21.8mg/L,分别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3416.4-2018)表2二级排放限值(总磷0.5mg/L、总氮20mg/L)10.02倍、0.09倍。你单位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各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以及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排放污水采样检测情况;

2.2025年8月13日、8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于朝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及身份;

3.2025年8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新建汉堡、披萨等食品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环评审批意见、自主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环节、污染防治要求及外排水执行标准等;

4.2025年8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入河排污口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

5.2025年8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山东爱麦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自查情况的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主动报备、配合调查;

6.2025年8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7.2025年8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李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荣受你单位委托接受我局调查;

8.2025年8月20日,省济南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济环监(水)字2025年第005号)1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8月13日污水排污口外排水检测结果;

9.2025年8月22日,我局作出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向你单位送达《检测报告》(济环监(水)字2025年第005号);

10.2025年8月27日,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5〕000015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11.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被委托人李荣的调查询问情况;

12.2025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生产记录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8月13日你单位的汉堡面包、调理包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

13.2025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污水运行时间记录表、污水处理系统精密点检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5年8月13日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4.2025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至2025年7月自来水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以来用水情况;

15.2025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8月份污水日常检测数据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污水日常检测数据;

16.2025年9月4日,我局提取的《济南市环境功能区划分》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污水排入外环境的受纳水体为Ⅴ类水体;

17.2025年9月4日,我局提取的《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3416.4-2018)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外排水执行标准限值;

18.2025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规模为小微企业

19.2025年9月4日,我局提取的信用中国信息表1份,证明你单位近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20.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21.2025年9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及生态损害赔偿款缴纳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2.2025年9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起步区分局《关于山东爱麦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委托处理申请的批复》《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运输协议》《污水处理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期间,委托济南市先行区首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处理污水。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J01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后于2025年11月28日撤回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5 0002 6420 2727),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