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5-022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5-12-23 发布日期: 2025-12-2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5〕J026号
当事人名称: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存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450606829
地址:濮阳市胜利西路与化工一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
2025年9月16日,我局对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与华茂路交叉口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该处施工项目为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七工区,你单位为施工单位。检查时该工程正在施工,现场有1台旋挖钻正在作业。该施工项目所属声环境功能区为2类,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最大排放限值70dB(A)的标准。我局现场委托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对该工程东侧场界昼间施工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七工区东侧场界外1米2025年9月16日昼间11:41-12:01检测噪声值为76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排放限值70dB(A)要求,超标6dB(A)。你单位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2.2025年9月16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各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施工现场的勘察情况,对施工工程东侧场界进行昼间施工噪声检测情况;
3.2025年9月16日,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LWH2509139)1份,证明2025年9月16日昼间11:41-12:01,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七工区东侧场界外1米检测噪声值为76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昼间排放限值70dB(A),超标6dB(A);
4.2025年9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穆克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穆克勇身份,穆克勇受你单位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5.2025年9月30日,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6.2025年9月30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向你单位送达《检测报告》(SLWH2509139);
7.2025年10月15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穆克勇的调查询问情况;
8.2025年10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李存敏为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9.2025年10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为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七工区的分包单位,负责桩基施工作业;
10.2025年10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页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11.2025年10月15日,我局提供的济南高新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1份,证明你单位施工区域位于2类功能区;
12.2025年10月2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施工现场的复查情况,对施工工程东侧场界进行昼间施工噪声复测情况;
13.2025年10月28日,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LWH2510144)1份,证明2025年10月27日昼间10:40-11:00,凤凰黄河大桥南延工程七工区东侧场界外1米检测噪声值为68dB(A),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昼间排放限值70dB(A)要求;
14.2025年11月24日,我局提供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1份,证明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昼间排放限值为70dB(A);
15.2025年11月24日,我局提供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网页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16.2025年11月24日,我局提供的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资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J02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万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5 0002 6724 7576),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