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5-023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5-12-23 发布日期: 2025-12-2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欧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欧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J021

 

当事人名称:山东欧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原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94JBHE35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大黄乡芙蓉街与创业路交叉口北向200米路东云意谷孵化园区B座3-102室

2025年8月26日,我局对G104京岚线济南黄河公路大桥扩建工程HHDQ-3标段拌合站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拌合站正在生产。该拌合站南侧地块内贮存约3000m³混凝土沉渣,300㎡沉渣采取覆盖措施场地未建设雨污分流系统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未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相关贮存要求。经查,你单位为该拌合站运营单位,你单位构成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1,我局作出的关于济南市起步区企业无人机巡查报告1份证明发现拌合站南区地块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涉嫌存在环境违法问题;

2.2025年8月26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拌合站建设内容、生产情况、混凝土沉渣贮存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9月18日、22日,10月20日、23日,我局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对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张尚坤、你单位被委托人赵亮、济南黄河大桥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尹旭的调查询问情况;

4.2025年8月26日、9月18日、9月22日、10月20日,山东汇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证明山东汇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及济南黄河大桥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资格和相关基本信息;

5.2025年8月26日、922日、10月16日,济南黄河大桥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3份,证明韩炜、牟晓岩、马原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5年8月26日、922日、10月16日,济南黄河大桥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尹旭、张尚坤、赵亮经授权,作为生态环境事宜处理代理人,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7.2025年8月26日,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G104京岚线济南黄河公路大桥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G104京岚线济南黄河公路大桥扩建工程HHDQ-3标段拌合站生产线项目环评及批复情况;

8.2025年8月26日,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G104京岚线济南黄河公路大桥扩建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1份,证明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G104京岚线济南黄河公路大桥扩建工程建设拌合站占用毛家村土地的资质;

9.2025年8月26日、9月22日、10月20日,张尚坤、马原忠、赵亮、牟晓岩、韩炜、尹旭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6份,证明6人身份信息;

10.2025年9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G104京岚线济南黄河公路大桥扩建工程拌合站总承包服务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与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就G104京岚线济南黄河公路大桥扩建工程拌合站签订承包服务租赁合同;

11.2025年10月20日,济南黄河公路大桥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黄河大桥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G104京岚线济南黄河公路大桥扩建工程HHDQ-3标段合同关系;

12.2025年9月18日,我局提供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复印件1份,证明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标准要求;

13.2025年9月24日,我局作出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5〕000016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要求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14.2025年10月20日,济南黄河大桥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进度证明》1份,证明G104京岚线济南黄河大桥扩建工程HHDQ-3标段拌合站未拆除原因;

15.2025年9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分公司拌合站4-9月产量统计单》1份,证明4-9月拌合站生产数量;

16.2025年9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剩料外运统计表》1份,证明4-8月处置混凝土沉渣情况;

17.2025年9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是小微企业;

18.2025年9月22日,我局作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近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19.2025年9月30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贮存混凝土沉渣处置情况;

20.2025年10月20日,我局提供的《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复印件1份,证明拌合站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21.2025年10月31日,我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欧驰公司贮存的混凝土沉渣处置情况;

22.2025年11月7日,我局提供的林州市市政搅拌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稳定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参照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你单位贮存的混凝土沉渣是固体废物;

23.2025年11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贮存的混凝土沉渣处置完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J02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条第一款第、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0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15.625万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 0025 0002 6725 0281),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缴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