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6-000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6-01-16 发布日期: 2026-01-1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不罚〔2025〕J028号
当事人名称:济南大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化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689808068D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149号310室
2025年10月9日,我局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我局通过“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发现5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在异常。经调查,2025年9月22日,山东泓运通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济南莱芜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了1.55吨危险废物,其中包含废矿物油0.08吨、废催化剂0.35吨、废铅蓄电池0.77吨、废电路板0.23吨、废机油滤芯0.12吨,共填写了5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你单位为上述危险废物转移的实际承运人,但你单位填报的5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部分 危险废物运输信息”中,运输单位、车辆号牌、驾驶员等信息与实际运输信息不一致。你单位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0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车辆运输人魏述国在“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使用的账号、密码由你单位提供并授权;
2.2025年10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市场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3.2025年10月10日,陈化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各1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资格及身份;
4.2025年10月14日,济南莱芜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道路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以及你单位为鲁S81A3X牌号厢式货车的所有权人;
5.2025年10月14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调取的运输车辆视频截图2份、车辆出入登记表1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5份,证明2025年9月22日由山东泓运通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转移至济南莱芜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1宗,实际运输车辆为你单位牌号为鲁S81A3X的车辆,并非转移联单第二部分危险废物运输信息所填的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十公司牌号为豫BPU058的车辆;
6.2025年10月14日,济南莱芜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1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与河南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十公司及你单位签订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济南莱芜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7.2025年10月14日,济南莱芜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综合收集转移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泓运通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转移的危险废物已妥善收贮;
8.2025年10月31日,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济环责改〔2025〕00004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9.2025年11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的改正态度;
10.2025年11月18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魏述国提供的《危货运输车辆承包经营协议书》1份,证明货物运输人魏述国与你单位的承包关系,魏述国在“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使用的账号、密码由你单位提供并授权;
11.2025年11月18日,运输司机陈踪远提供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司机陈踪远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12.2025年12月24日,我局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规模为小微企业;
13.2025年12月24日,我局调取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不罚告〔2025〕J02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鉴于你单位承运的危险废物已由济南莱芜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妥善收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依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边英杰 联系电话:66598942
地 址:龙环大厦A0612室 邮政编码:250102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