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3-017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3-12-01 发布日期: 2023-12-0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
  • 标题: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分局,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局修订完成济南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3年版)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清单实施后,《关于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济环发〔202320号)已作规定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生态环境系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不予处罚的情形

(所列条件须同时满足)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1.首次被发现;

2.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

 

2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1.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的;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重新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

 

 

3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3700000216053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2.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五十条、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

 

 

4

未按要求(时间或者内容)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1.首次被发现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

 

 

5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

 

 

6

 

未依法填报       排污登记表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

7

超标排放污染物


 

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

3.超标倍数≤0.1倍或PH值5以上10以下,或噪声超标1分贝以内;

4.自动监测数据等证据显示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或者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收到超标报告后7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整改并达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五条;

4.《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8日通过,2012年1月第一次修正,2018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

 

 

 

8

 

不正常使用移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1.首次被发现;

2.不正常使用的焊机2台以内;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说服教育、行政指导等

 

 

9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700000216122

 

1.首次被发现;

2.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说服教育、行政指导等

 

 

 

1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1.首次被发现

2.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

说明1、“首次被发现“首次”是指当事人5年内初次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发现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济南市生态环境系统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1

 

 

对未按要求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罚

 

 

 

 

3700000216143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条;

3.《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鲁环发【2022】13号)第七条。

 

 

 

 

责令改正、行政约谈、实施、联合惩戒等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