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9250W/2024-003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4-02-28 发布日期: 2024-03-0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典型案例
  • 标题: 不予处罚领域典型案例
不予处罚领域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山东某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建立含挥发性有机物涂料台账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从事家具生产,生产工艺中涉及喷漆工序,使用的原辅材料包括水性漆等,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建立含挥发性有机物涂料的管理台账。执法人员对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公司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及时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等情况,在限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该公司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济南市生态环境部门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强化处罚的教育引导和促进守法作用,指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实现在法律和裁量基准范围内最大幅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本案中,企业没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帮扶,企业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积极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